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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申请中的实务问题

反倾销申请中的实务问题


黄滔


【全文】
  倾销(dumping),根据《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以下简称《反倾销守则》)第二条之规定,在法律上的准确定义为:“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低于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由于倾销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平等的待遇和机会”这一根本原则,已在世界范围内被视为是一种价格歧视和不公平的贸易作法,并被普遍反对。
  在1997年以前,中国向国外出口的产品在国外遭遇了近三百起反倾销案件。由于中国并未恢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地位,也未能及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再加上一些国家对中国社会制度的不公正看法,使得中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过程中经常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为了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也为了保护本国民族产业的合法利益,争取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国加快了反倾销方面的立法进程。
  199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从而在中国国内法中第一次引入的反倾销这一概念。但仅凭这一条文,反倾销的调查还是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并开始实施。
  1997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称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宣布受理由中国九大新闻纸厂为代表的中国新闻纸产业对加拿大、美国和韩国向中国出口的新闻纸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揭开了中国国内产业运用反倾销的法律武器以维护民族产业利益的序幕。1998年7月10日,外经贸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国家经贸委)对该案作出初步裁定,认定上述三国对中国倾销出口新闻纸事实成立,并给中国新闻纸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决定对从上述三国进口的新闻纸采取征收现金保证金的临时反倾销措施。1999年6月9目,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对该案作出最终裁定,认定倾销及损害的事实均成立,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根据《条例》规定,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对从上述三国进口的新闻纸征收税率不等的反倾销税。这一在国内法律界及新闻界均产生巨大影响的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从1997年底至今,外经贸部已先后正式受理了包括新闻纸案在内的五起国内产业对国外进口产品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其中新闻纸案、硅钢片案及聚脂薄膜案、不锈钢案等四起案件已经结案,另外一起(丙稀酸脂案)的初裁结果也已公布。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亲自代理或参与了除聚脂薄膜案以外的其它四起案件的申诉工作,特别是作为中国国内产业第一次对外国进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新闻纸案件,笔者作为代理人参与了该案的全部代理工作,在既没有实施细则可以参考,又无先例可以遵循的情况下,我们参考了诸多国际惯例或是欧美各国的习惯作法,顺利而且圆满地完成了该案的代理工作,并最终胜诉。在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之中,我感觉自己对反倾销的理论和实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特别是对从事反倾销申诉工作应注意的一些具体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一、反倾销调查的调查机构及调查程序
  为了便于大家对后述的几个在反倾销调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我首先将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机构和程序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1、反倾销调查机构
  根据《条例》的规定,负责反倾销调查的机构主要有四个,分别是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现将他们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主要职能作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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