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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资本化

  3.商标权投资作价的评估方法分析
  在商标权评估中,经常使用的方法有三种:一是重置成本法,即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重新开发一个同样价值的商标所需的投入作为商标权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它需要把商标权主体的有关广告宣传费用、售前售后服务附加值、有关的公曾救济性捐赠等累加起来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二是收益现值法,即以特定商标在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三是现行市价法,即“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效价格和将近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查,估算出评估商标价值的方法。这三种方法,收益现值法是理论上较合的方法,因为商标权的资本化旨在发挥商标权的投资价值,看重的便是它所获得的收益,但在评估测算中,商标的使用期、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贴现率、商标权在特定期间的收益额均是较难确定的因素。重置成本法是实践中较易操作的一种评估方法,因为它以发生的商标权内在投入为评估基础,有关因素的数值较易确实并且可信度高。现行市价法以完善而又活跃的商标权市场为前提,就目前我国的商标权市场情况来看,操作起来不很方便,尤其“与评估的商标相同相似的商标”的选定可能会令商标权出资方与其他出资方争论不休。综上所述,现在使用较为广泛的是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
  四、商标权资本化应明确的法律问题
  1.商标权资本化与商标权转让、商标使用许可的区别
  商标权资本化有商标权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但商标权资本化并非简单的商标权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首先,商标权人以商标权转让方式出资,表面上看是将特定商标权完全卖给了所投资的企业,但有两点与普通的商标权转让不同,一是出资方没有为此获得商标权出让的对价,而是因此获得了所投资企业的一部分股权;二是出资方也并未完全丧失对该件商标的权利,出资方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享有企业财产的共有权,同时企业终止时,商标权出资方可依约定分得这项商标权,使商标权重新回到出资方的手中。其次,商标权人以商标使用许可方式投资也不同于一般的商标许可证贸易,因为,出资方即许可方可以股东身份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许可人与商标权的使用权也未完全分离,并以分享利润方式取得长期的投资收益,同时,许可方在所投资企业终止时亦可依约定将商标使用权收回。
  2.商标权出资方应慎重选择商标资本化的具体方式
  鉴于商标权资本化与商标权转让、商标使用许可不完全相同,所以商标权出资就不能简单地从商标权转让、商标许可证贸易的角度分析两种出资方式的处弊。资本化了的商标权是动态资本,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这不仅是所投资的企业必须考虑的,而且也是商标权出资方在选择商标权转让还是商标使用许可进行投资时所应考虑到的重要因素。尤其,用作出资的商标权在所投资的企业终止时,还可能重新回到出资方的手中,这样该项商标权在资本化期间的价值变动,就事关商标权出资方的切身利益。郑成思先生认为,“在合资经营中作为出资方式的,可以是我方商标的转让,也可以是我方商标权的使用许可。在后一种方式下,我方在合资之外,仍保留了自己使用的权利。以这种方式出资,我方的驰名商标被消灭,被压下不用的不可能性就比较小”。事实上,这对于用商标权向内资企业投资也不无启发。
  (文中部分内容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略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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