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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资本化

  1997年2月23日,我国《合伙企业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该法在第11条中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因此是合伙人法定的出资方式之一。该法还规定,对以知识产权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商标权资本化的经济依据
  对于商标权,我国商标法一直使用“商标专用权”一词,主要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独占和使用的权利。商标由注册人专用,排除他人非法使用,是商标创立信誉的基础和条件。而创出较高信誉往往又是用商标权进行投资的重要条件,因此,商标权资本化是对商标专用权内容的丰富和发展。
  商标权资本化的经济意义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商标权资本化可以充分发挥注册商标的作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对于出资方来讲,用商标权投资可以减少现金支出,以较少的现金投入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可以扩大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高商标信誉。对于接受商标权投资的企业来讲,商标权资本化可使其直接获得名牌商标的使用权,进而打开市场,扩大生产经营;接受商标权投资,也可促使企业严格依法使用注册商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或服务质量,增加产品品种,增强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其次,商标权资本化,一方面可以扩大知名品牌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规模,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另一方面,接受商标权投资的企业因使用注册商标而要依法保障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从而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再次,商标权资本化可以发展我国对外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用其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工业产权在中国投资设立企业,这可令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不用或少用外汇,直接获得国外知名商标的使用权,从而增强我国产品出口竞争能力。同时,对于外商来,用商标权投资是资本输出的一种重林方式,可使其减少货币资本支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减轻投资风险。
  二、商标权资本化的条件
  1.商标权资本化中的主体必须合格
  商标权资本化有两种具体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商标权的转让,二是商标的使用许可。商标权人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出资双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商标权转让方式出资应当符合五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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