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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当前经济法学研究现状的检讨和反思

对我国当前经济法学研究现状的检讨和反思


席月民


【全文】
  经济法的问世,是法在二十世纪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我国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是在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和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经过长期、深入、广泛的学术争鸣和理论探索,我国经济法划清了自己与传统法律部门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界限,明确了自己的价值定位,建立了系统完整的科学体系。在"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当我们回过头认真回顾和审视我国经济法学的新发展时,我们发现,当前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着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创新。因此,只有通过认真地检讨和反思,才能不断弘扬经济法理念,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促进我国经济法治的发展和完善。
  检讨和反思一:经济法学现在该研究什么?时至今日,一些学者仍停留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上,仍在不厌其烦地论证经济法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造成对有限学术资源的巨大浪费。经济法理论的创立,表现了一种新的法学理论的强大生命力。在我国,从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至今,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官方正式认可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尽管现在仍有一些学者对其持否定态度,不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事实上经济法学界内部对此问题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所以过多纠缠于此,只能徒耗精力。虽然人们对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能还缺乏深刻、正确的理解,但对于经济法的作用却都已经有了非常直观的感觉和认识,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本身为经济法的存在必要性和必然性作出了最好的诠释。目前国内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它有着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历史来看,任何法都是为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政治等服务的,它总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都只能调整一定层次和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其调整机制和功能是不可能根本改变的,它们都不可能对现代市场经济中表现为纵向和横向、宏观和微观、集中与民主、市场与计划等对立统一关系,在系统考虑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地进行调整。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任何法的部门都不是只简单调整一种社会关系,那种认为一个法的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看法,既不符合法的历史也不符合法的现实。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直接体现纵向管理因素的横向流转和协作关系予以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所以,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对象上说,我们应该加强对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如对反垄断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等、财税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研究,避免无休止地争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而陷入与民法、行政法的"圈地"泥潭,我们要重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指导,在具体制度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刻理解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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