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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寻求庇护者、法治与人权

难民、寻求庇护者、法治与人权


金自宁


【关键词】公法;难民;人权
【全文】
  暴力在人类历史上起着引人注目的作用。运用暴力的目的通常是追求使充分符合人道的生活得以可能的条件。迁徙(flight)的原因变幻无常,可能是政治、社会的,也可能是经济的。受暴力压迫者数量一直很惊人, 被迫的移民在政治讨论的各个层面上都占据了核心地位。法律上区分了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其他移民。在国际、地方、和国内各层面有着大量不同的法律标准。
  本章聚焦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有关法律管制与移民之间的相互作用,存在着广泛的争论。在此我并想不讨论这些争论。我的特定目的是探究法治对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意义,这涉及英国正在出现的、有关难民案件中法院角色的争论。我主要关心高级法官如何处理有关难民法律和政策意义的论点。例如,至今为止采用的方法是否存在某种模式?英国的政治家提出,法院正过度干预政府的难民政策,有时损害到议会的意图。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评论者与拥护人权者主张,对行政决定的遵从才是主要问题。按此观点,法官在保护寻求庇护者方面做得还不够。这些论点是老生常谈了,反映着宪政民主制度之内长期存在的争论。因此,难民法中的争论,作为上述争论的延伸,并不是独一无二的。
  在本章中,我提出,英国高级法官并未削弱政府的难民政策。并不存在支持那种结论的证据。高级法官明白其在组织和宪法上的角色,同时准备逐步推进难民法的解释,有时会质疑执行性或行政性决定。那些怀疑法官作用的人和相信法官在保护寻求庇护者方面做得不够的人成为争论的两极。在我看来,这意味着需要一种方法同时确认议会民主(恰当理解的)和对弱势团体的强有力司法保护(通过普通法或制定法)。在难民法领域,我相信无法在遵从行政意愿中发现这种方法。这种方法也无法在对司法角色的过分强调中显露。调和这些方面并不简单,但是,将注意力转向法律论点和在法治所要求的宪政民主制度下应当重视的那些论证上,我们可能就有了一个开始。这种进路相当重视支撑法律秩序的价值以及那些为这些价值作最佳辩护的论证。
  法治、移民与寻求庇护者
  人们经常提到法治对公民(citizen)的重要性。但是什么是“个人”(person)?法治,作为一种政治理念,是否依赖于国民身份,或者在该国内的物理存在就已经足够了?对于寻求庇护者来说,法律如何才能成为合法的(legitimate)?直截了当的回答是:寻求庇护者受到法律保护。普通法和制定法都承认寻求庇护者。但是一般的讨论中,在公民资格与守法义务(legality)之间仍有联系。
  对法治或法治相关价值的含义并不存在普遍共识。在法律秩序内统治意味了什么?对此人们有着不同意见。它是不是意味着法官应当始终如一地遵从政府民主部门表达出来的意愿?在一般法律之上是不是还存在价值?如果不是的话,是否存在内在于法律解释和应用过程中的价值?
  法治含义的争论持续不断。对人权律师或激进者而言,这些讨论中有一些显得过于抽象。但是,在我看来,法律政治争论的结果在法律管制的实体部分的实际解释与应用中十分重要。有关法治含义的既存观点是怎样的?
  首先,有种看法可以称作“形式传统”。在此传统内,Joseph Raz指出,法律规则必须是普遍的、面向未来的、公开的、清楚的以及稳定的。 此描述中几乎不存在人们会不同意的内容。在法律理论中,持续不断的争论是法律秩序是否没有实体道德或正当内容。“形式传统”标签简化了这一问题,它抓住了如下共同信念:重要的是将法律效力与道德及政治观点分离开来。
  第二,还有种“基于价值”的法治思想。众所周知,Albert Venn Dicey将法治概念与法律至上联系起来了。 其基本理念是广泛的裁量与法治原则相冲突。对裁量权力的这种不信任在对法治概念的众多说明中都有反映。它在庇护领域里格外重要。庇护法的一个重要的关注是法律框架所允许的裁量。经常被称作宪法正统的Dicey进路仍然至关重要。正如庇护法所证明的:即使在它允许以多种方式运用裁量权时,情况也是这样。我在下面会提出,庇护领域的专断权力引发了有关基本程序公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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