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与刑事程序正义之实现

论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与刑事程序正义之实现


卢均晓


【摘要】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一般认为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种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国由于对正义追求的侧重不同,采取的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对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的要求也截然不同。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强调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使当事人在诉前能够得到公正地对待和“实质的辩护”;在法庭上能够通过在客观公正基础上的“形式上的辩护”,真正实现程序正义、发现实质真实,应当是我国刑事诉讼所要追求的目标。
【关键词】客观公正义务;程序正义;实质真实;法律监督
【全文】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始终是永恒的主题。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一般认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实体正义,一是程序正义。“从静态角度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如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为实体正义的主要内容,而程序正义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具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道德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唯一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国家机关,从立案到采取强措施、从审查起诉到提起公诉,从审判监督到判决执行,检察机关对刑事程序正义之实现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而这一切均源自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以及由此衍生的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
  一、两大法系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之比较
  当今世界主要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由于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等原因,不同法系国家甚至同一法系国家在检察制度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的要求也就各不相同。正如我国台湾地区资深检察官朱朝亮先生讲的那样:“按检察官之定位,有定位为行政机关代理人者,如法国法制,有定位为行政机关辩护人者,如美国法制,有定位为公益代表人(或公益辩护人)者,如日本法制。”
  1、大陆法系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12世纪的法国,地方领主权力很大,国王便设立代理人,代理国王处理私人事务,并承担监督王国法律在领主土地上实施的职责。14世纪王室的权威日益加强,中央集权开始形成,国王的诉讼代理人改称为检察官,普遍设于各级法院,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和起诉,参与法院的审讯,另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行政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王在地方的耳目。这被认为是大陆法系检察官制度的起源。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把检察机关界定为行政机关,但检察机关并非纯粹的公诉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客观公正义务和法律监督职能。 例如,法国检察机关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支持公诉和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等职能,另一方面还对司法救助制度的运营、户籍官员、私立教育机构、新闻杂志等定期刊物进行审查监督。 德国检察官在法庭审理阶段,充任国家公诉人,同时监督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且对判决的合法性负有监督职责。 葡萄牙检察机关还对常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监督。 因此,大陆法系检察官享有近似于法官的身份、经济和特权保障,被称作“站着的法官”和“法律守护人”,在法庭上检察官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法、德、日等国检察官均可对法院的某些错误判决提出上诉(抗告)。根据德国学者的观点,检察官在审判前所具有的这种“客观和公正的司法官”地位,构成了对被告人的“实质性辩护”,而审判活动中辩护人的防御活动则不过属于一种“形式上的辩护”。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