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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初认识——概念、性质、方法论

比较法的初认识——概念、性质、方法论


颜添增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和探讨了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研究范围及其方法论问题,从而对比较法有一些初步的认识,为有关比较法的理论研究奠定基础。
【关键词】比较法;概念;性质;方法论
【全文】
  一、比较法的概念
  比较法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什么是比较法?比较法是一个学科、方法抑或是一种理念?众说纷纭。我们需要从比较法的最基本的要素开始我们的探寻。首先从比较法的概念开始认识。比较法的概念不仅是我们认识比较法的前提,同时它是比较法所有问题中的原点性、基础性问题。每一种比较法的概念界定同时也决定了研究者的研究范围、思路和模式。
  比较法,英文为Comparative law。从字面可理解为比较的法或法的比较。目前为止,各个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概念的解释有以下几种:
  认为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方法。这主要是英美的一些学者的观点。主要代表人物有卡顿、哥特里奇。[1]英国法学家沃森认为,比较法是对法制史和法理学的研究。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费尔德认为,比较法是一种文化。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认为,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比较法更深层的含义是超国家的,首先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的相互比较。[2]日本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认为:比较法是这样一种法学部门或方法: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它在各种法律秩序的精神与样式的联系上,揭示各种法律秩序的形态学上的特征以及它们相互间在类型上的亲缘性;作为其特殊性,比较法主要研究各种法律秩序中可以比较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认识和完善法制为课题[3]而刘兆兴认为:比较法就其概念的本意而言是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其制度的比较。[4]
  由于不同的学者对概念的不同界定也决定了在比较法上研究范围的争议。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有其特殊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比较法是通过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将所取得的成果组合而建立的学科,因此多数学者认为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研究;第二,对同一国家的不同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如美国各州、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法律制度,中国的大陆和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制度;第三,对本国法与外国法或不同的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第四,从更深的层面上对不同法律体系所赖以存在和作用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诸方面,进行比较研究。[5]所有这些都构成了比较法的研究范围。比较法的特性使得在划分比较法的范围上也有不同的界定方式。朱景文认为:比较法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一是叙述的比较法,即对外国法的研究。其遵循的原则是单纯的介绍外国法律制度“是什么”的叙述性研究。但这种研究受到批判。因为,只有在对本国法与外国法或外国法与外国法之间进行比较,才是比较法研究的范围。如果只是单纯地对外国法研究或者只是对外国法的阐释或叙述、则不属于比较法研究范围。[6]二是评价的比较法,即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及其发展趋势;三是沿革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现实和历史的关系。[7]应当说,无论何种划分方法只是更有利于学者对比较法的深入研究,其本身为我们认识比较法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思想。同时,这种对比较法的范围的不同形式的界定也为其运用不同的方法起了相互支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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