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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

纳税人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


伍玉联;刘俊


【摘要】文章首先介绍了不同学者关于权利分类的观点,从自己的角度得出权力体系有四个维度,即空间的维度、时间的维度、权力形式的维度、权利内容的维度,各种权利在四个维度上组合而构成权利体系。在第二部分,文章论述了纳税人权利的性质和内容。在第三部分,文章对纳税人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进行了讨论,分别从空间的维度、时间的维度、权力形式的维度、权利内容的维度界定了纳税人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权利体系;位置
【全文】
  税收法治对于法治的意义非常重大,著名税法学者刘剑文教授认为税收法治是法治的突破口。而纳税人权利又是税收法治中的重要范畴,对纳税人权利的探讨也就上升到法治的层面。在国内的研究成果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纳税人权利,或从其内容,或从其本质,或从其现状,或从其展望等等。本文试从界定纳税人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来认识纳税人权利,以图对纳税人权利的研究有所推进,进而对税收法治的研究有所推进,再进而对我们当下热情地鼓与呼的法治建设有所意义。文章首先讨论权利体系。然后论述纳税人权利,最后导出纳税人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
  一、 权利体系
  体系是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部分构成的整体,因此体系的理解是和类别和部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们理解权利体系就可以从理解权利的类别开始。下面我们从前人提出的多个角度来认识权利的分类进而认识权利体系。
  首先,我们从一般性的书籍上的观点说起。
  《辞海》上面说[1],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主要有:(1)按权利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分为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2)按权利相应义务人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3)按权利发生的因果关系,分为原权与派生权;(4)按权利之间固有的主从关系,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的有关“权利”的条款,可以把权利分为以下类型。其一,根据公民参与社会关系的性质,可分为:(1)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如各项政治的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2)一般民事权利,如财产权等。其二,根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分为:(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即所要求的义务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承担者是一定的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牛津法律大辞典》的有关“权利”条款中将此分为对人权、对物权)。其三,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关系可分为:(1)原权,指基于法律规范之确认,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权利,又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等。(2)派生权,由于他人侵害原权利而发生的权利,也称第二权利,如因侵害物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牛津法律大辞典》将之区分为自身财产上的权利和他人财产上的权利)。其四,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分为:(1)主权利,即不依附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如对财物的所有权。(2)从权利,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其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权利的存在,如抵押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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