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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名誉侵权案:媒体的傲慢与法学家的偏见

富士康名誉侵权案:媒体的傲慢与法学家的偏见


何兵


【全文】
  媒体们和法律家们近来空前地团结起来了。他们同仇敌忾,对深圳中院和富士康企业集团口诛笔伐,情绪化的文字充斥报端,乃至将其喻为“新闻界的911事件”。
  事件起因是《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一篇报道中,指称富士康是一家“血汗工厂”,被后者起诉到深圳中院。起诉干犯众怒,是因为人们认为这起诉讼不寻常,原告在公然挑战公众知情权:一、起诉标的达三千万,匪夷所思;二、原告选择两记者为被告,而不是报社为被告,并且申请查封了两记者的财产,这是迫害记者,压制新闻。
  记者们、教授们、律师们义愤填膺,公众的不满情绪像荒原上野火,蔓延开来。重压之下,原告将起诉标的改为“一元”,解除了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深圳中院出面表态将尽快结案。原告欢呼:“这是全国新闻同仁的共同胜利”。
  如果说全国新闻同仁共同胜利了,那么,谁这场媒体审判的失败者?我以为是法律。激情之下无理性,让我们心平气和地从法律和法理上来讨论。
  先说三千万。法学教授们认为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记者哪来三千万?这是让记者倾家荡产。法学家说出这样的外行话,我很诧异。在侵权赔偿案件中,原告的索赔额,向来不是根据被告钱袋的大小来猜度,而是根据原告损害的多少来衡量。被告有多少财产,原告哪里知道?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明白无误,专家何以不知?经济损失不仅包括经营损失,法理上还包括商誉损失。富士康作为全球500强企业里的第206强,商誉是其身家性命,价值当以亿计。《第一财经日报》“血汗工厂”的报道在全球广为传播,对原告商誉形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当是确凿无疑的。如果报道确实侵权,3000万损害主张过分吗?即使原告请求有水分,这也是诉讼惯例。至于原告如果胜诉,记者会不会永世不得翻身,法律上,并非原告需要斟酌,而是立法者及报社经营者需要思量的——这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和保险制度来解决。被告资不抵债也是诉讼常情,否则就没有必要制定破产法了。何以一涉及记者,大家如此情绪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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