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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共通原理及其在普通共同诉讼中的适用

  但是,普通共同诉讼中的数诉之间也存在事实共通的情形,在此情形中则有必要适用证据共通原理来认定事实。例如,某旅游公司的一辆汽车载着游客甲、乙、丙、丁四人出游,途中发生车祸,甲乙受重伤住院,丙丁受轻伤。若甲乙丙丁四人一并起诉该旅游公司,则存在四个诉:甲诉旅游公司之诉、乙诉旅游公司之诉、丙诉旅游公司之诉和丁诉旅游公司之诉,此四诉合并审理,即为普通共同诉讼。车祸发生(加害行为)、司机有无过错等侵权事实,对于甲乙丙丁四人来说则是同一事实,法院就应当统一认定,始属合理。假设甲乙提出了相应的证据,而丙丁没有提出证据,即使丙丁没有明确援用甲乙提出的证据,法院也应当承认在甲乙丙丁四人之间适用证据共通原理来认定侵权事实。同时,被告旅游公司有无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对于甲乙丙丁四人来说也是同一事实,法院也应当统一认定。
  可见,在普通共同诉讼中的数诉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关联甚至同一事实,若不适用证据共通原理,则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出现了不同的事实认定结果,从而造成判决相互冲突,妨碍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同时,若不适用证据共通原理,则需对同一事实(共通的争点)进行重复证明或审理,从而造成诉讼浪费。总之,为了实现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判决相互冲突,对于案件事实存在共通的普通共同诉讼,应当适用证据共通原理。因此,我们赞成肯定说。
  三、证据共通原理在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我国学术界一般也承认普通共同诉讼存在证据共通原理的适用。但是,在普通共同诉讼中究竟如何具体运用证据共通原理,尚无具体研究,实务中也较为茫然。这里拟从两个方面来探讨证据共通原理在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一)证据共通原理适用于普通共同诉讼的情形
  虽然证据共通原理确有适用于普通共同诉讼之必要性,但是也应当看到,并不是所有的普通共同诉讼均存在证据共通原理的适用。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各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从而导致各共同诉讼人彼此之间的利害关系不尽一致,进而在证据共通原理的适用上产生差异。
  证据共通原理适用于普通共同诉讼的情形,主要有二:(1)基于同种类的事实而发生的普通共同诉讼;(2)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普通共同诉讼。下面予以分别考察:
  1.基于同种类的事实而发生的普通共同诉讼
  例如,甲、乙各自向丙借钱若干,现甲和乙的债务清偿期均已届满,丙多次向甲乙催讨,但甲乙均未偿还借款。于是,丙以甲乙二人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诉请偿还借款。在这样的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甲乙之间不存在共同事实,毫无利害关系,各自独立与原告相对抗。虽然案件事实同种类的,但是并非共同事实,所以通常情况下,无从援用证据共通原理。
  但是,事实上往往并非如此。例如,甲将某商品分别零售给乙丙二人,二人均支付部分价款,甲将乙丙的赊帐情况记录于一账簿上。后来,甲将乙丙二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诉讼中,甲与乙丙就赊账账簿的真伪产生争执。尽管该普通共同诉讼仍是基于同种类(非同一)的事实而产生的,但是在甲诉乙之诉和甲诉丙之诉中,该赊账账簿的真伪属于共通的争点。那么,用以证明该赊账账簿真伪的证据,在两诉和乙丙之间则具有共通性,在此就有必要适用证据共通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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