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共通原理及其在普通共同诉讼中的适用
邵明;卢正敏
【关键词】证据共通原理;普通共同诉讼
【全文】
引 言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5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实质上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各自独立的数个诉的合并。对于被合并的诉,当事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也可以合并提起诉讼,法律上也无强制当事人必须提起普通共同诉讼的规定,即使进行合并审理的法院判决也必须针对各诉分别做出。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无特别的关系,各自独立地与对方当事人实施诉讼,不允许相互之间形成协助或者限制的关系,这就是普通共同诉讼人独立原则。
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只明确承认了普通共同诉讼人独立原则,而没有任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人牵连性的规定。立法的缺陷反映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通常都注重强调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独立性,而忽略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牵连关系。即使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意识到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但基本上是浅尝辄止没做深入研究。
如果仅仅强调普通共同诉讼人独立原则,必然会导致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相互孤立,合并审理就没有任何实益。既然能够将数个诉讼以共同诉讼方式处理,适用同一个诉讼程序,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也存在牵连关系或共通关系。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牵连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忽视的事实,而牵连关系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证据共通原理的适用。
鉴于此,本文拟从证据共通原理理出发,具体探讨证据共通原理在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适用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具体运用的问题,以期对普通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证据共通原理
证据共通原理的规范内容,是不论何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均可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既可证明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也可证明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案件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证据共通原理的根据,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