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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人有限责任有效性之限制

论商法人有限责任有效性之限制


何立慧


【关键词】商法人;有限责任;有效性之限制
【全文】
  一、商法人 有限责任有效性之涵义
  商法人,这里是指从事商业经营之法人。其要件有二:一是法人,即符合法律规定之独立之名义、独立财产、独立意思、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被法律确认为法律主体,获得法律人格之组织体。名义、财产、意思、责任之独立性是法人的核心要求。二是所从事之事业为商业,即其所从事之事业是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只要符合此二要件,即在本人所谓商法人的范围之内。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之处甚多。但其核心区别则在于法人资格获得之法律后果不同,即法人对其行为承担有限责任。换句话说,法人之法律后果的核心就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及法人之功用及好处、利弊不是本文目的之所在,故我们的讨论只以法人及有限责任设定为即定制度,并不考虑法人及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改造。传统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和“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本人认为均不是一种准确、合适的概括。在本文中,本文所称之“有限责任之有效性”,与传统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和“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所指向的目标相同,但选取的思维角度完全不同。
  所谓“法人有限责任之有效性”,即什么条件下才能适用“有限责任”之规定或条款,什么条件下将不能适用“有限责任”之规定或条款。换句话说,本文将要讨论的是已获得法律赋予法人资格之组织体,什么情形之下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法人以法人组织名义下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或“法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民事责任”?
  为什么要讨论和厘定“有限责任之适用条件”?本文并不打算讨论“有限责任”之利与弊,也不讨论为什么要设定有限责任的问题,但法律的选择是“法人”才可以承担有限责任,非法人则不能享受“有限责任”而只能承担无限责任。尽管从各种利弊的考虑中,自然人有限责任的制度也在逐步创生,但就组织体而言,非法人是不能享受“有限责任”的。
  法人之法律后果的核心是有限责任,而有限责任之法律后果的核心,则是可以通过“破产”而永久解除一切债务责任之负担。在此意义上,法人有限责任之有效性条件,就可以转换为“法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而永久解除债务责任之负担”。
  因此,法人有限责任之有效性之研究,也可以最终转换成为“法人通过破产程序永久解除债务责任负担之条件”的研究。
  二、从法人设立的实质要件讨论法人有限责任有效性限制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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