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谁动了我的诉权——就火车同价不同票案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一个质疑

谁动了我的诉权——就火车同价不同票案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一个质疑


张进德


【关键词】诉权;不受理;裁定;告知
【全文】
  关于火车座票站票同价的问题,笔者和同事于近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诉状,将铁道部、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告上了法庭。起诉后的第七日,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打来电话,告知我们火车票价属于政府指导定价,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寻求解决。法院拒绝出具不立案的裁定,我们也就无法提起上诉以获取正当、有效的救济渠道。当笔者表示大惑不解继续追问理由及依据时,对方却也支支吾吾无从多做应答,甚至匆匆挂断电话。陷入了如此“哑巴吃黄连”的困窘境地,我们深深感受到一种“叫天天不应”的无所适从。于是特撰此文,以公开质疑法院的这一做法。
  在习法之人那里,诉权应当是个耳熟能详的概念了,于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们而言尤其如此。对于民众的诉权,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际法律文件均从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予以明确规定。在现代社会里,确立并维护公民的诉权,应当算作一国践行法治的基本要素。无救济则无权利,一切权利皆需要完善畅通的救济渠道予以保障实施。当权利遭到了侵害,即使救济手段面临用光将至山穷水尽之困境时,总会有一座大门还敞开着,那里便是法院。因此,作为定纷止争、吸冤纳屈之所在,法院便有了“正义最后防线”的美称。通过行使诉权而寻求法院的裁决,成为了一国公民最为重要的救济手段。于是,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往往也会上升为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院不得随意拒绝公民的起诉也是其中应有之义了。
  具体至本案,或许我们在上海铁路法院的眼中有“刁民”之嫌。然而,我们实在是最为善意地运用了自己神圣的诉权,而没有半点滥用诉权之意蕴。据媒体的消息,早已有人就此事通过律师函的方式同铁道部进行过交涉而最终未果,甚至有人将此事搬上了北京铁路法院的法庭而最后败北。由此看来,我们绕过与作为定价权主体的铁道部的单独交涉而直接诉诸法院当然是最大化合理地行使诉权之举。
  身处司法实务界的铁路法院对上述理论可能不是太感兴趣,而是钟情于法律条文,那么笔者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来分析一二。法官所作答复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他告知我们本案是个定价的争议而非合同纠纷,应当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解决。当被追问依照什么法律的规定时,对方却无从答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