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影响普通法发展的因素中看普通法的精神

从影响普通法发展的因素中看普通法的精神


张浩


【摘要】普通法系是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具有强大生命力,是普通法系国家最值得骄傲的政治制度。普通法的发展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其发展的过程不仅成功的建立和完善了法制体系,而且将普通法的精神融入到了民众的社会生活中。本文从影响普通法发展的因素入手,通过对普通法特色原则的分析,阐述了普通法精神和普通法发展的互动关系。
【关键词】普通法;发展因素;普通法精神
【全文】
  普通法早在12世纪即已产生,表现在不同时期法官的判例上,所以又称判例法,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促进了普通法的巨大发展,普通法成为了议会用来反对王权的重要武器。16世纪,代表王权的星宫法院和衡平法院得到迅速发展,前者对某些特殊刑事案件握有衡平管辖权,曾被国王用于政治迫害;后者握有对一些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普通法院一时门庭冷落。为了挽救危机,捍卫其维护法制的使命,普通法法院与议会结成联盟反对王权专制,反对衡平法院对普通法法院管辖权的侵犯。其代表是著名的普通法法院法官、法学家柯克。他主张普通法至高无上,其权威不仅高于衡平法,而且高于国王意志。在他担任法官期间,就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法院管辖权问题与大法官发生冲突,并因此与国王詹姆斯一世(1603—1625年在位)发生严重分歧。虽然这场冲突以普通法法院的暂时失败而告终,但迫于压力,国王嗣后不得不做出妥协,确定普通法法院的管辖范围。
  17世纪初,柯克在其所著《英国法学原理》一书中,对16世纪以前原普通法进行了总结和解释,为普通法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奠定了基础。对大多数法学家而言,普通法只是一个没有联系的各领域的集合,每一个领域都有自己的历史、词汇及令人迷惑的大量规则和原则;每一个领域自身好像只是一个微弱相关的各种原则的集合体(1)。 然而,我们已经认识到无论是契约法、财产权法、商法、赔偿法,还是刑法、亲属法,所有这些都可以被解释和判例而被法官确立在其实体和程序的法律架构中。早期普通法中出现的拟制、规避、立法三种法律现象,对普通法的发展起了不同的发展作用。当然这三种法律现象远远不能穷尽普通法发展的所有方式,但这样一个过程造就了普通法的一种“司法和法学思想的模式”。这种模式是一种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而非许多一成不变的具体规定,它总是成功地按照自己的原则铸造出种种规定,不管那些规定的渊源如何,它总是成功地捍卫着自己的原则,无论要推翻、取代那些原则的企图是多么的来势汹汹。 在这种司法模式下,法官直接或者间接的实施法律时总是从以往的司法经验中提取一般原则来适用当前的案件,而不是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之中。我们习惯于刻板的去遵守,而把创造和随性、任意等不公平的结果联系到一起。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发展将“自上而下”贯彻的淋漓尽致,判例法国家用“自下而上”创造着另外一种法律传统,这种“上”和“下”的区别也正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