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及对中国的启示
蔡高强
【摘要】美国依据201条款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欧盟以及中国,日本、欧盟、韩国、俄罗斯、乌克兰、巴西等受到限制和损害的国家纷纷与美国磋商,并向WTO提出申诉。WTO将依据《保障措施协议》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关规定裁决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违反WTO规则。中国在此案中表现积极并认识到面对贸易保护主义,必须有效利用WTO规则,提高自己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参与和应诉能力,同时积极利用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来合理地保护国内产业。
【关键词】201条款;贸易争端;WTO;保障措施;产业保护
【全文】
一、美国201条款及钢铁保障措施案
201条款出自美国1974年的贸易法案,是美国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免除条款”,又称“逃避条款”制定的一项国内法规。《1974年贸易法》规定:“若合众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某进口至合众国的产品,其增长的速度造成了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引起竞争产品的严重损害或有这种损害的威胁,总统应根据本部分条款在职权范围内采取一切可行的适当行动来帮助国内行业针对进口竞争作积极的调整,以获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免受损失。”[1]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国内行业受到由于进口增多而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就可以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实施补救性措施。ITC负责确认进门增多是否造成了损害。如果委员会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就可向总统推荐实施紧急性的补救措施。美国总统决定是否实施补救性措施,不同于美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法,201条款不要求调查出口国是否进行了不公平的贸易活动,但是它要求对国内行业是否受到损害作深入的调查,要求损害必须是实质性的,而且进口增多是导致损害的实质性原因。
201条款比美国通常使用的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在运用上更具有随意性,因为它不必顾及出口国方面,不用调查出口国的贸易活动是否公平正当。它和反倾销措施都是美国为保护国内工业而采取的措施。一旦美国企业、某一行业工会或协会认为,由于进口新产品冲击,造成该行业破产增多、失业率大幅升高,就可以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展开调查。美国总统、贸易代表办公室和国会相关委员会也可以根据美企业的清求,要求展开此项调查。如果调查确认“严重损害”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会提出建议,要求对进口产品采取配额、提高关税等措施,以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是否执行这些措施的决定权掌握在美国总统手中。美国总统须在收到ITC的调查报告60天内做出最后决定。但是,201条款又不同于一般的反倾销法规,它只有任意性。所谓的调查也不需要证明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是否符合相关贸易法规,也不按各国进口数量的不同加以区别,只要认定美国企业受到的“严重损害”足因为某种进口产品直接造成,就可以确定实施“惩罚”措施。例如,在运用反倾销法时,美国需要证明出口国的产品其国内价格高于对美的出口价格,而如果使用201法,就没必要进行类似的调查,只要美国国内声明受到了损害,ITC能够确认损害是由于进口增多造成的就可以了。201条款实际上相当于
对外贸易法中的“紧急避险”条款。在WTO成立时,由于WTO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是以该条款的规定为蓝本,所以美国并没有因成为WTO的成员国而对201条款做出任何实质性的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