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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与国家主权保护

中国加入WTO与国家主权保护


蔡高强


【摘要】作为WTO的成员国,中国必须在关税自主权、国家管辖权、经济决策权等方面让渡部分主权,这是一项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有效利用WTO关于豁免成员国义务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保障条款等制度规定保护国家主权;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入WTO来提高综合国力和全民族素质,以有效保护国家主权。


【关键词】WTO;主权让渡;主权保护
【全文】
  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标志着中国长达15年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结束。12月10日,中国将首次以成员国的身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会议。
  加入WTO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入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需要,这将给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带来新的机遇。但这同时又将给我国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其中,加入WTO后,如何保护国家主权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挑战。
  一、中国加入WTO必须让渡部分主权
  WTO是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立的管理当今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和关税、知识产权、反倾销措施以及其他许多国际经济中的关键问题的政府间国际贸易组织,号称“经济联合国”。它通过互惠互利安排,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藉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等规范的要求,促进自由贸易的普遍化与成员国间的平等地位,从而达到全球贸易自由化。在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WTO具有享誉全球的权威,WTO协定第2条规定,附件1、2、3(即多边贸易协定)所列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第16条也规定,本协定条款与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条款产生抵触时,应以本协定的条款为准。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①。因此,依照WTO的规则和有关制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把原来由本国政府行使的一部分国家主权让渡给WTO行使,以协调世界各国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共同行动。中国加入WTO后,必须在以下主要方面限制或让渡部分国家主权:
  1、关税自主权的部分让渡
  主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基本的概念,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表现为对外的独立权和对内的最高权。关税自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对维护国家独立、保护国家利益、确保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关税是保护国民经济尤其是“幼稚工业”或不占优势的经济行业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关税减让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WTO的前身就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GATT关于关税减让作了明确规定,并进行了八个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第八个回合即乌拉圭回合谈判,就关税减让取得了新成就。发达国家平均关税降至3.9%,发展中国家加权平均关税降至12.3%,并就零关税承诺、削减高峰关税、扩大约束税率范围等取得了一致意见②。WTO继承了GATT的成果,并对关税减让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在货物贸易方面,WTO成员的总体平均关税水平为6%,发达国家为3%,发展中国家为10%③。此外,WTO规定:“任何成员除征收关税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成员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依此原则,各成员国一般不得实施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等非关税措施,来限制贸易自由化,以保护本国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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