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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倾销中的正常价值

论反倾销中的正常价值


蔡高强


【摘要】在我国新的《反倾销条例》与WTO及欧美各国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是整个反倾销的基础和关键。确认正常价值主要有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第三国出口价格和出口国结构价格三种基本方法。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结果可以确定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但是,正常价值的确认及其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是复杂的,我们要通过对各国反倾销法的比较来深刻分析、认识正常价值。
【关键词】反倾销法;正常价值;倾销
【全文】
  面对我国成为欧美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和外国商品不断倾销中国的现实,为了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务院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国实施反倾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而正常价值是反倾销的基础和关键,对正常价值的理解和认定直接关系到反倾销措施的运用。本文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含GATT)《反倾销协定》,借鉴欧美反倾销立法的实践,对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正常价值的法律意义、认定方法、具体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正常价值的含义及其法律意义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这表明,要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价格,构成倾销,首先要确定其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又称标准价值。我国《反倾销条例》没有对正常价值予以定义,但在第四条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1)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2)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3)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1)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正常价值一般上是指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在出口国或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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