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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国际公约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

反恐怖主义国际公约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


蔡高强


【摘要】为打击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反恐怖主义国际公约。我国刑法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及相关反恐怖主义条款的规定,体现了国际公约的精神和原则。当前,修改和完善刑法、制定反恐怖主义专门法规、实现反恐怖主义立法全球化是我国加强和完善反恐怖主义立法的基本形式。
【关键词】反恐怖主义;国际公约;完善立法
【全文】
  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27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举行了旨在更有效防止和惩治具有国际性质的恐怖主义的正式外交会议。会上签署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该公约全文由前言和29个条文组成。公约第1—7条规定了国际恐怖主义的概念、恐怖犯罪的客体、对象和构成要件;第8—14条规定了恐怖犯罪为可引渡的犯罪,按国际惯例和缔约国的法律应予以引渡;第15—18条规定了各缔约国应依据公约建立预防和打击恐怖犯罪的国家机制并参与国际联合行动;第19条确立了恐怖犯罪行为人刑罚不可避免性原则;第20条规定了适用公约和解释公约中产生的国际争端、分歧的解决方法和程序;第21—29条规定了公约实施的程序和缔约国、国际社会适用的程序。公约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批准生效,但它为国际社会制定反恐怖主义的现代公约奠定了基础[2](P61)。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为了共同对付日益猖獗的国际恐怖活动,世界各国在联合国及有关机构的组织下,先后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试图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这些公约包括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通过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的《反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等。此外,为了防止、测知和惩处与核材料有关的恐怖活动,国际原子能机构1979年在维也纳通过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为了打击通过邮寄爆炸物进行恐怖活动,1979年10月万国邮政联盟在里约热内卢签署了《万国邮政公约》;1983年由国际海事组织主持制定了《罗马条约》和《禁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议定书》,对海上的反恐怖活动进行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和1999年通过的《制止为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对反恐怖主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一些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也制订了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如1971年的《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1976年的《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通过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上这些公约在一定程度都反映和发展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的内容和精神,为国际社会的反恐怖主义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公约规定了缔约国有义务制定反恐怖主义的必要措施,并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防止和打击恐怖活动。而且,这些国际公约确立了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的两项原则即普遍管辖原则和引渡或起诉原则。这两项原则的确立,有利于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使每一个实施恐怖活动的恐怖分子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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