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起荒唐的政府采购裁判案

  二、财政厅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受拘束
  对于投诉供应商的投诉,财政厅先前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经过调查取证,依据事实和法律否定了评标活动。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送达后,即具有确定力、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不论投诉处理决定是合法还是违法,相关的当事人都应该遵守和服从,对采购人、供应商、财政厅等主体都有法律约束效力。这种拘束力不仅仅是针对供应商,财政厅自身同样要受到约束,不仅供应商应该遵守、服从和执行,财政厅和其它行政机关都应该受到约束。有效成立的投诉处理决定,具有不可变更力,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对于财政厅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投诉处理决定的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的供应商来说,不得否认投诉处理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政行为的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对于财政厅和供应商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不得否认或者拒绝投诉处理决定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投诉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即行政行为不能朝令夕改!当然,基于法定事由,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可以依法改变投诉处理决定。从前面分析来看,第三人不是通过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财政部的行政复议程序改变投诉处理决定,也不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显然,财政厅和其它行政机关均非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这种申诉,应该建议第三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来解决纷争。
  三、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权不受相应约束
  根据我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从政府采购法来看,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是我国各级财政部门,财政机关负责处理投诉处理决定。然而,政府采购实践中,类似前述监察机关的行为,比比皆是。笔者认为,我们这里暂且不论监察机关是否具有本案的法定职责和法定权限,仅就政府采购这一领域来说,如果没有系统学习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对一领域里的知识没有全面掌握,显然是难以有效地行使一个监督机关的法定职责。况且,监察机关只能对财部门公务员的行为履行法定监督职权,但无权干涉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就本案来说,财政厅已经作出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依据法律,监察机关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服从,即使认为财政机关执法人员存在着违法违纪行为,也必须让相关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政府采购争议。然而,非常遗憾的是,监察直接插手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进行调查且在三天之内责令财政厅收回已经送达的投诉处理决定。显然,监察机关完全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
  四、法院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力不受法律束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