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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荒唐的政府采购裁判案

一起荒唐的政府采购裁判案


谷辽海


【关键词】政府采购
【全文】
  曾经在业内较有影响的陕西、重庆等三地政府采购供应商与甘肃省财政厅的政府采购行政争议一案,前不久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降下帷幕。法院的行政判决维持了财政厅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没有给予支持。此案充分展现了供应商、监察、财政等各方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所扮演的不同角色,让人啼笑皆非!作为一个关注政府采购制度的局外人,看到此案所暴露的诸多问题以及众多投标供应无奈的表情,在感慨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缺陷的同时,笔者认为,此案中的裁和判,均系值得商榷的。
  缘起
  2005年11月9日,采购人甘肃省公安厅将要采购的警用物资防弹服,通过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向全国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西安超码复合材料公司(以下简称超码公司)、重庆金冠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北京科亚达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科亚公司)等在行业内较有影响的供应商看到招标公告后,马上响应,积极准备材料要参加公平竞争。
  同年11月30日,在纪检、监察、公证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采购中心举行了开标仪式。之后,临时搭配的评标小组(分别由采购人的两名代表、质监部门的一名专家、采购人推荐的两名懂技术的公安干警一起组成)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过评标小组综合打分评标,重庆盾之王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名列第一,被推荐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将中标结果通过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示。 同年12月,作为落标供应商,金冠公司、科亚公司、超码公司先后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他们的理由是:第三人中标的产品与招标文件的内容严重不符合。依据招标文件对技术规格的要求,防弹服中的软质防弹层必须为进口无纬布,应具有良好的环境适应性。第三人中标的产品在其防弹层里使用的是纤维板,既不是全软质防弹材料,也不是无纬布,更非进口产品,显然严重背离“标书”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的,属于投标文件有重大偏离情形,应作废标处理。对于各个供应商的质疑,评标小组认为,第三人的产品能够起到相同的作用和功效,且符合行业准。根据这一意见,采购中心驳回了所有供应商的质疑。对此,三家供应商又先后在法定时间内向财政厅提出了投诉。
  2006年2月14日,对投诉材料依法进过查实后,财政厅认为,第三人的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中标产品硬质复合材料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为此,依据法律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财政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分别支持了投诉供应商的请求事项。与此同时,投诉处理决定书还明确指出,如不服此决定,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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