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及其商标权保护

  如果重组发生在股份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对商标的处理方式有两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商标显然归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但也有特殊。总体来看,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1)商标权归上市公司;(2)上市公司不支付费用,或在一定的时期内支付一定的费用给控股公司;(3)非上市部分经上市允许可以使用该商标,但所生产的产品必须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并符合该产品质量标准;(4)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就以上数量处理的有关协议,一般以合约形式向投资者披露。[9]
  三、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对商标权价值如何评估
  先来看这样两组数据。根据《人民日报》1999年2月8日提供的信息,有关评估机关评出1998年我国价值最高的3个商标依次是:红塔山368亿元,长虹245,海尔192亿元;另据《金融世界》1997年公布的1996年世界上商标价值前3位的是:万宝路446.12亿美元,可口可乐434.27亿美元,麦当劳189.27亿美元。商标权的价值是如此巨大,但我国企业对这一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以广东省为例,4万多家三资企业,都没有经过无形资产评估;上市的股份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无形资产一栏大多是空白,少数只评估了土地使用权,致使国有无形资产大量流失。[10] 即便现在情况有所改观,但仍然不容乐观。根据1991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及规定的其他方法。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
  按照郑成思教授的观点,用评估有形资产的这两种方法来评估商标权将造成评估的不实甚至不能,如用重置成本法则无法评估商标权的价值。为此,郑成思教授提出了“自己比自己”——割差法。所谓“割差法”,是以“收益现值法”去评估企业的整体资产,用“重置成本法”去评估企业的有形资产,两者之差即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这个差进一步减去商标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如商号、版权、专利等),就是该企业商标的价值。[11]笔者综合各种方法,并用经济学的知识,比照“割差法”,根据正常经营条件下的创利情况,给出商标权评估的一个数学表达式。具体方法如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