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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及其商标权保护

  2、国有企业在兼并中商标权的流失
  企业兼并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提高资产营运效率,发展集约型经济。如前所述,无论是在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都将涉及无形资产的转让与评估问题。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兼并过程中,为了尽快将劣势企业的资产向优势企业转移,一般都不强调资产的全面准确评估。造成许多企业在兼并的过程中,只注重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略了无形资产的评估,当然也就更别谈商标权的评估了,即使对商标权进行评估也作价偏低,作价不实等等。
  3、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对商标权的归属不明确
  许多企业在改制中,反映不知是否应对商标权进行界定和量化,也不知如何进行界定与量化,对于改制后如何按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确立法律关系也不清楚。[8]如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由于不注意商标权的归属的重新界定,忽视商标的统一管理,常常出现企业集团内部的成员在商标使用中相互串用,产生侵权行为;还有些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想借集团名牌商标而盲目使用或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如甘肃省“兰炼飞天”商标许可给兰州某润滑油厂使用后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更严重的一个问题是在合资中由于商标权的归属不明确,合资期满后商标权被外商使用,造成商标权流失。如前文提及的中粮集团在两次合资过程中所使用的“金龙鱼”和“福盈门”两个如此著名的商标,就因为合资过程中,对其没有进行确认归属,导致白白流失。
  (二)国有企业重组改制造成商标权流失和权属纠纷的原因及保护对策
  综合分析以上三种情况下的种种现象,其原因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化公为私的腐败行为;如企业领导行为失范,不惜牺牲中方利益而使合资成功,捞取个人好处。二是观念陈旧,商标权意识淡薄。三是商标评估制度不健全、立法落后。四是国有企业缺乏商标权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体制。
  针对我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由于商标权意识淡薄及制度不健全等种种原因,下面提一些具体的对策加以解决。对于前两种现状,从笔者论述的种种现象来看,最根本的是要提高国有企业对商标价值评估的意识并加强评估工作。由于对商标权的评估在整个重组改制过程中的特殊作用,笔者将在第三部分予以说明。这里仅就改制过程中造成的商标权归属纠纷等给予说明。
  对于因重组改制造成商标权的归属不明确或纠纷,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商标权转让与通常情况下商标权转让一样,应符合商标法律规定并按商标法规定程序进行;如转让人与受让共同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权转让,属类似商品的商标不得单独转让而只能全部转让,受让企业应符合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若是共同所有的商标应经共有人同意,转让已许可别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征得商标被许可人同意等。若出现要变更商标权属,国有企业应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的事项,否则会使变更后的注册商标得不到商标专用权,而且注册商标有被撤销的可能。至于许可使用,笔者认为双方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明确其使用方式、范围,减少纠纷。若是与外商合资,则在合资合同中更应规定外商只能以使用许可证的形式使用国有企业的知名商标而不能受让或部分受让知名商标,特别是要明确许可期满后的权属,以防止被许可方在许可期满后因继续使用而造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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