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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及其商标权保护

  企业兼并是资产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曾说过:“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企业合并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购买控股权益(即收购Acquisitions)三种形式。[3]其中吸收合并(Merger)即兼并,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兼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简单表述为A+B=A’(或B’);新设合并又称创立合并,是指两个或以上公司通过合并同时消灭,在新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公司,简单表述为A+B=C。
  以上两种资产重组的形式中,都将涉及到国有企业商标权的保护问题。资产重组的目的就是通过对资源要素的重新组合,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达到1+1>2的效果,企业作为为一个开放的系统,经济学上的“一般系统论”为其资产重组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关于资产重组的内容,一般有以下几项:固定资产的重组,流动资产的重组,长期投资的重组,无形资产的重组,负债的重组,人员的重组。[4]其中,所谓无形资产是指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不具备实物形态的受益期在一年以上的权利的成本价值,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know—how等。对无形资产的处置将是资产重组过程中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
  二、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对商标权保护的现状、原因之对策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其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商标使用人依法定程序,经申请核准注册而产生的商标权,是对商标专用权的确认。继受取得是指通过转让、继承或赠予等程序,被转让人、继承人和受赠人所获得的商标权。其中原始取得又有使用主义和注册主义两种,美国商标权的取得采使用主义,而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则采注册主义。[5]据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消息,目前,我国注册商标总量累计超过二百万件,我国的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6]那么我国国有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对商标权的保护现状又是如何呢?先来看下面这样一个例子。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中粮集团与新加坡郭氏集团等企业在深圳兴办了“南海油脂”,其产品食用油使用郭氏集团的注册商标“金龙鱼”牌,经过合资双方和合资企业的共同努力,“金龙鱼”牌产品在中国市场形成了巨大的影响,“金龙鱼”牌商标已经凝聚了巨大的无形资产,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合资双方没有在合资过程中对该商标的归属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到合资期满时,中粮集团等出资者只按出资额得到一点点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残值”,“金龙鱼”商标上凝聚的巨大无形资产全归了郭氏集团。还是中粮集团,这个在我国企业界称得上商标大户和拥有世界500强桂冠的国有企业,在白白丢了“金龙鱼”之后,其与另一家合资企业所创的“福盈门”牌商标,又将面临“金龙鱼”相似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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