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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证据展示

  3。有利于证据的完整性。由于集中的证据展示是安排在侦查基本完成之后庭审之前,在证据展示之前,控方欲提起公诉,依据是案件中的证据和判断,所以,控方意见在一程序上就难免带有片面性的色彩,单方面认为证据完整观点正确,证据展示后,通过对辩方证据或意见的审阅听取,控方对案件中的证据就会重新判断,并将得出更为客观的结论,使控诉证据更具有完整性。
  4。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设立证据展示制度,是证据可靠性的保证或说是案件质量的保证,没有证据无所谓案件存在,没有可靠的证据的案件也就成为了一件没有质量保证的案件,庭前证据展示使控辩双方了解该案全部证据,对证据多一层了解,多一层思考,均有充足的机会使双方能够重新判断自己掌握的证据的基本属性。尽管双方都不愿意接受败诉的结果,但由于双方证据证明力相比较明显有差距,就会形成一方败诉的必然结果,或公诉方主动撤回起诉或辩护律师主动和当事人沟通而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同时,有利于公诉人更多了解到辩护律师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针对性的准备,以便在庭审中进行更有利的指证,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力,使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较之原诉讼法模式下能够有法律保障地更多掌握证据材料,而非仅仅依赖于侦查机关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而依法更好地行使其辩护职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法律得以正确实施,取得更好地法律效果,使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如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在审查中,被害人王某始终证实是李某,李某辩称是自己的同胞弟弟,李某辩护律师庭前未和公诉方进行新证据的沟通,在庭审中李某的弟弟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使公诉人很被动地建议延期审理,重新复核证据,验证了故意伤害行为是李某的弟弟所为,不得不撤回起诉,对李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四、设立证据展示制度之我见
  当今世界无论是英美法系传统上采取当事人主义机构的国家,还是大陆发系的职权主义转为当事人构造的国家,关于证据展示制度确立利弊之争的基本结论是利大于弊,在当今世界刑事诉讼中证据展示制度越快越受到重视和肯定,在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方式在1996年前基本采用职权主义方式,即纠问庭审模式,即将起诉书及案卷证据在起诉前一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以法官为主要诉讼中心,负责主持程序,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出示证据,公诉人只是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辩护人也只有发表辩护意见,法官在调查方面,拥有决对主导作用,形成先定后审,判审分离的现象,使律师行业与公。检。法三机关相对形成对立,法庭审判流于形式,辩护人及被告人的部分诉讼权力被剥夺。随着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我国的法庭审判方式进行重大改革,引进了对抗性质的控辩式庭审机制,并在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如对公诉方向法院移送的材料范围的限制规定,又如《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对证据了解的程度范围;在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刑事诉讼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也作出了明文规定。归纳起来,上述的规定只是单方面规定了公诉方向辩护方展示证据,但是对辩护方在开庭前向公诉方展示已取得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证据和内容,法律却未作规定。为此,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构想,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制化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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