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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证据展示

浅论证据展示


胡贤生


【全文】
  证据展示制度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等国家。英美法学家们认为,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助于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之间的司法资源平衡,以确保控辩双方尽可能做到平等武装。美国于1946年在《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条首次确立了证据展示规则,英国于1996年通过了《刑事诉讼与侦查法》,以实际法典的形式对证据展示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1980年在罗马通过的《国际刑事法侓规约》,在第六部分法庭审判程序中同样规定了广泛的证据展示,1996年修订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对证据展示也作出了相应的配套性规定,但只不过是带有证据展示的性质,而尚未形成一种制度。为此,笔者就证据展示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一、证据展示的含义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刑事诉讼发展的产物,在审判制度中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事实情况和其它信息,是审判前诉讼一方与被控诉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在我国法学者有其众多的称谓,有的称为“证据先知”、“证据开示”,有的称为“证据公开”、“证据发现”。笔者认为应称为“证据展示”,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诉双方在开庭审理之前,由控诉方和辩护方之间相互出示、交换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使双方互相了解以前不知道或事前不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它信息。具体讲,法庭在辩护方提出合理要求或申请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控诉方将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展示给辩护方,展示的具体方式是允许辩护方阅览、复制,同时,在法定特殊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一方将其准备在审判过程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控诉方予以公开。  
  二、未设立证据展示制度之弊端
  由于没有明确确立证据展示制度,致使控辩双方在对抗制庭审中,都无法在庭审前进行充分的诉讼准备,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有悖于控辩平等原则的现象。  
  1。证据制度展示关系到庭审中控辩对抗失衡。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无论其多么强大,与拥有所有警方报告、实验室、计算机等到各种侦查手段的国家专政机关相比,都是处于不利境地。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调查取证的途径,只能依靠其侓师查阅案卷来进行,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辩护律师在原先能够审阅全部案卷材料范围,又作了限制性的具体规定,并且其调查取证的能力也相应弱化。具体表现:一是辩护律师自行取证;二是遇到拒绝作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但是如果上述两机关同样拒绝辩护律师的申请怎么办?法律上没有规定拒绝申请的制约性条款,所以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无法得到保障,辩护律师也就无法充分行使获知证据,了解案情的诉讼权力,那么诉讼中必然会出现控辩失衡,甚至律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侓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同时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也有明文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受委托的侓师凭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会见证明或由人民检察院派员陪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部《关于侓师在侦查阶段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侓师会在押见犯罪嫌疑人的日期、地点,由公安机关确定等,应该说都是侵犯侓师的合法权益,从而使侓师与当事人的沟通信息受到妨碍,没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获取信息、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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