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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求刑权”的充分行使

  “求刑权”的行使阶段,即“求刑权”应在哪个诉讼环节提出,是建立“求刑权”制度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国的具体审判制度,一是有学者主张,“求刑权”在起诉书中提出。其有利也有其弊。首先能够使检察官在提出具体量刑建议时,事先就将本案的重点放在依法从重,加重被告人刑罚或从轻、减轻被告人刑罚这几个方面,以便做到临阵不乱,论理充分,有礼有节地进行辩论,使量刑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以提高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其次,能使法官事先了解检察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如何运用现行法律做到量刑准确、公正,不致于作出错误或枉法裁判,确保司法公正;再次,能使律师和被告人事先了解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意见,以便被告方在整个庭审理过程中进行有效地全面地辩护,使之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有罪之人未能逃避法律的惩处,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最后,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公诉人发现法庭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出入,而且起诉书的指控确实存在疑点时,他也可以在法庭辩论后提出量刑建议。弊端是将量刑建议放在起诉书中提出,由于公诉人仅只知道案卷材料中的犯罪事实,未经过法庭辩论,对有些情况未能全面了解掌握,因此,会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同时,起诉书是反映案件质量的一面镜子,随时修正起诉书,将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二是有学者提出,应当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宣读公诉词时提出出量刑建议。其此时提出的好处是:首先,根据我国目前诉讼进程安排,经法庭调查,检察官和被告方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之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已基本上能够显现出本来面目,此时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立足于充分的证据证明之上的,应该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也比较客观,正确,易被法官接受;其次,由于有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方有足够的机会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而全面的辩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弊端是检察官所掌握的犯罪事实来经过庭审调查,而很有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出现,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使检察官处于被动局面,其量刑建议也不易被法官所接受。三是有学者提出,应根据不同的案件在不同阶段提出: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证据调查完毕以后,法庭辩论阶段提出。但从指控的完整性考虑,应当在起诉书提出概括性的量刑意见,其理由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特别是在庭审阶段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普遍存在发生变化的情节,所以,在起诉书中一般不宜提出较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以便为将来根据庭审情况发表量刑建议留有余地;同时,案件事实经法庭示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过程,检察官对于案件的全貌才能有充分的了解,此时,提出量刑建议才有事实基础,把握性更大。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案件和诉前证据展示的案件,在这三类案件的起诉书中予以尝试提出较为明确的量刑建议,其理由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官一般不出席法庭,而且被指控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简单,且系轻罪.鉴于检察官不出席法庭的具体情况,检察官可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使法官事先知道检察官对此的意见,在裁判时能正确量刑,做到量刑公正,不枉不纵。同时,对诉前已经证据展示的案件,检察官对证据已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对于定罪和量刑已有内心确信,在证据方面不会发生其变化,而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案件,也是事实清楚且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因此,对这一类案件,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或适用简易程序时提出量刑建议,对量刑进行充分考虑,使之做到量刑公正,罚当其罪,能有效地减少对量刑不当案件提起抗诉的程序,节约检、法两家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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