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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立法取向

  (四)纵向限制竞争协议适用的合理推定原则
  从以上主要国家反垄断法的立法情况来看,当前世界反垄断法对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规制的潮流还是坚持了微观经济分析学派的理论观点,即对与一个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进行具体的经济分析,通过分析行为会造成的结果来决定是否应该采取反垄断的措施。欧共体、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地区的反垄断机构在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进行这种经济分析的时候,通常要考虑市场结构、企业行为、盈利水平、行为动机和效率抗辩等多种因素,从而实现对于个案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定性。
  这种对个案纵向协议行为正负两方面的效果进行权衡的做法被学者归纳为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合理推定原则。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基本可以概括出这一“合理推定原则”的含义,即通过具体的经济分析,对某一纵向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正负两方经济效果进行权衡,如果这一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利大于弊的,或者说,它所能产生的积极效果足以弥补其对竞争的损去,则该限制协议就是合理的,反垄断法对其将不予以禁止;反之,用具体经济分析的方法证明,纵向协议带来的结果是弊大于利的,那么这一限制行为就是不合理的限制,反垄断法就应该对其进行禁止与规制。
  当然,合理推定原则并不仅仅适用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方面,它现今已成为整个反垄断法中被灵活使用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有观点提出合理推定原则应该成为反垄断法的核心原则,在立法、执法中起普遍的指导作用,但这里所阐述的合理推定原则还只是限制在规制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时适用的一项违法确认原则。
  (五)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所应该采取的立法取向之分析
  我国反垄断法草案2005年9月14日修改稿中关于禁止纵向垄断协议的条文是这样表述的:“禁止经营者在向其他经营者提供商品时,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设定其他排除、限制竞争并且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重大或实质性影响的交易条件。”从条文意思看,立法者还是选择了适用合理推定原则。有所不同的是,本条只是提到了转售价格限制,并没有列举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其他几种常见形式,而是原则性地界定了需要进行规制的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两个条件:“设定排除、限制竞争的交易条件”和“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重大和实质性影响”。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已经是指日可待,从反垄断法起草小组各位专家的倾向和国内学术界的意见看,即使以上这一条文有所修改,对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采用国际通行的合理推定原则也将是大势所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一定量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存在对于保护民族产业、抵制外国企业的冲击还是有积极和现实作用的,我们不能单纯地让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本身违法”;另一方面,国内很多现实案例已经对有危害性的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提出了规制的要求,如一些国外大型生产商给我国相关的产品销售商附加很多不合理义务,这已经在事实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因而,我国反垄断法也不能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坐视不管,毫无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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