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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立法取向

  但是,作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一种典型的垄断行为,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在实践中对市场竞争的消极作用也是被人们所逐步认识到的。首先,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市场的封锁。如排他性的纵向销售协议可以直接地限制贸易自由流动,销售商通过与生产商订立这种独家销售协议就取得了销售这种产品的垄断权,从而限制了这种商品的竞争,甚至可以完全排除竞争,这样的结果就造成销售商封锁了相关产品的市场,使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者无法进入该市场。其次,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对于同品牌内部之间的竞争起很大的限制作用。品牌内部的竞争是指同一品牌的不同分销商或者零售商之间的竞争,不可否认,这种竞争在市场经济行为中是普遍存在的并占有重要的比例。以在特定地区只委托一个销售商的独家销售为例,其对品牌内部的限制程度就取决于其协议限制的严格程度。如果在特定地区只允许一个销售商销售,那么实际上就消除了品牌内部销售商之间的竞争,而如果允许其他地区的销售商进行销售,其限制的程度就会越弱。限制品牌内部竞争的目的是维持较高的市场价格,因为如果销售商数量越多或者销售量越大的话,降价的可能性就会越大。最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会推动价格卡特尔已经是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如果一个生产商限制其销售商的最低转售价格,这种纵向约束会造成商品的高价销售。因为在存在价格约束的情况下,同一商品的销售商就不能开展价格竞争,实际上会在销售商之间建立起了一个价格卡特尔。维护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一般出现在垄断性的市场上,目的是维护生产商和销售商的高额垄断利润。因此,维护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对市场竞争也有着严重的不利后果。总之,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在一些情况下对于经营者自由经营还是有较大影响的,而当形成垄断时更是严重束缚了某个产品市场上的自由竞争,也不利于维护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这些限制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纵向联合行为都是加以禁止的。
  (二)世界上对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主要学术观点
  在学术界,关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对于市场竞争的态度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以美国芝加哥学派为代表,他们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给予了普遍肯定的观点,他们认为,市场经济中的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并不是竞争者之间的合意联合,订立这种协议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共同限制生产数量或者抬高商品价格,相反,纵向协议的当事人的合意出发点在于提高产出,而不是限制产出,因此这种协议能够起到普遍增大社会财富的作用。另一种观点是以微观经济分析理论学派为代表的,他们要求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进行具体的经济分析,不仅要求分析协议当事人所处市场的结构,协议当事人各自在相关市场上的地位,甚至还应当分析限制竞争的动机等等。通过这些分析来判断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垄断,从而决定是不是要对其进行反垄断的规制。
  对于这两种影响较大的学术观点,各国一般根据不同时期对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影响的认识,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但从整体上看,微观经济分析学派的理论观点在各国反垄断法的实际实施中还是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即对于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不对其持一概肯定或否定的态度,而是根据当时的市场结构、当事人市场地位及限制竞争的动机等因素来进行具体的经济分析,由此判断某一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对市场竞争所产生的作用,从而采取不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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