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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立法取向

  纵向协议是指市场上处于不同经济阶段企业之间的协议。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或者称为垂直限制竞争纵向协议,一般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如制造商与销售商、批发商与零售商通过共谋达成一定的协议而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共谋协议不需要一定为书面形式,它可以是口头上的,也可以是一种表现为一致性的行动。与发生在竞争者之间的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不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特点是协议双方的给付具有互补性,即一方提供商品,另一个支付价格,协议内容除了关于商品、价格和数量等规定外,通常还包括买方对卖方或者卖方对买方的限制。纵向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经济活动中大致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独家销售协议,或者称为排他性销售协议。这种纵向限制竞争行为通常包括一个或者一系列协议,表现为即使在销售者所经营的市场上存在多个竞争者的情况下,生产商也保证只向销售商一家销售自己的产品,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上述约束。(2)排他性购买协议或称独家购买协议。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即使在生产商所处的市场上存在多个竞争者的情形下,销售商也只能销售生产商一家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说销售商只能从供应商一家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商品。(3)转售价格协议。即生产商或供货商对于销售商或批发商向客户转售商品的价格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包括固定价格、限制最低销售价格或者最高销售价格等等。(4)选择性交易,又称为选择性销售,是指制造商根据特定的资格标准选择销售商的一种销售制度。(5)歧视性价格折扣。即供货商给与交易对手不同的批发价格,如根据企业的购货数量给予数量折扣,对固定客户给予诚信折扣,或者根据客户购买其他产品的数量或者其他的约束或者搭售条件给予折扣等等。(6)其他构成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如生产商要求销售商提供特定的销售方式、售前售后服务,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等等。
  应该说,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对于市场交易和经济发展还是具有其明显的积极意义的。首先,这种协议更加有利于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尤其是在推动企业进入外国市场方面。如果一个国家的商品或者服务要进入另一个国家的市场,生产商一般需要花费比进入国内市场更大的投资,包括支付克服一些国际贸易中存在之风险的花费,等等。而生产商通过和销售商订立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则可以为企业进入外国市场提供一定的保障,减少进入市场的成本。其次,这种协议可以减少生产商和销售商的成本。生产商在一定地域内给个别销售商独家销售产品的权利,使该企业努力推销这种商品,尽量减少商品的运输成本和交易成本,防止了其他销售商搭便车的行为,这样对生产商、销售商和消费者各方都是有利的。再次,能够实现转售价格的稳定,客观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为供应商对销售商的转售价格进行限制,这种纵向的价格限制协议有利于防止价格在销售过程中的过分抬高或暴涨,对稳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都是有力的。最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有助于提高商品的售前、售后服务和相关服务的质量。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这一特点在销售者的经营活动中作用明显,比如某电器的生产商可以要求销售商在产品销售中提供安装和调试服务以及在售后的一定保修期内提供维修的服务。此类的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有利于扩大生产和销售,尤其是对于消费者也是大有益处的,从而对市场竞争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的推动作用。正因为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有着以上显而易见的优点,长久以来各国学术界对于它一直保持着相当的肯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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