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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您的权利,劳动争议最新司法解释深度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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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


【关键词】劳动争议 司法解释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拿到文本后,晚上我通读了一遍,惊奇地发现司法解释中的好多观点与我先前所发表的《人民调解介入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意义、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重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思考》等文章的观点不谋而合。本解释共18条,内容主要集中在长期以来仲裁、审判实践中的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在《劳动合同法》近期无法出台的背景下,出台这一司法解释,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并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这一解释的出台,不仅使一些争论不休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而且将为劳动者维权增添利器。我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具有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历史意义。于是,我决定将这一司法解释结合自己长期以来的思考,逐条加以分析说明,并奉献给大家。(文中斜楷体字为解释原文,宋体字为笔者的分析说明)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上述主要是说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依据。之所以说是补充解释,因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出台过一个司法解释,即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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