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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四大“亮点”

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四大“亮点”


李绍章


【关键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亮点
【全文】
  国务院于今年4月份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了,同时废止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新法规的出台无疑对患者、医院、鉴定机构以及广大法律工作者都带来了方方面面的考验。“条例”在医疗事故内涵、医疗机构责任、损害赔偿、患者权利尤其是知情权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科学界定医疗事故内涵
  医疗事故概念界定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是“导致功能障碍”,而现在的“条例”规定所谓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可见,新规定的医疗事故概念的外延明显比原来宽,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都属于医疗事故。过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造成人身损害但没有造成功能障碍的医疗损害,现在可以定为医疗事故。另外,“条例”在第33条还规定了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这样更加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内涵。
  如此以来,可以说“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这对于保障受害患者实现损害赔偿的权利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按照原来的“办法”,许多不当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不能界定为医疗事故,不仅如此,“办法”还对医疗事故作了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差错的人为区分,可以说使患者(受害者)因此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而这次条例对医疗事故内涵的的科学界定,无疑是广大患者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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