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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V版权费的质疑与不质疑

MTV版权费的质疑与不质疑


李绍章


【关键词】MTV版权费 质疑 不质疑
【全文】
  近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费标准初定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据报道,这一标准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按照卡拉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产生的,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广泛调查分析和与卡拉OK经营者沟通后,共同制订并于7月中旬向国家版权局上报。
  然而,版权局的这一行动却遭到了不少质疑。笔者对这些疑问也多有感触,从著作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MTV收费本身的可操作性来看,在收费的主体、标准、数额、用途、兼管以及成本转嫁等几个方面,均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
  质疑一,MTV版权费应该由什么机构负责收取?去年3月1日起实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统一收取”,现实的情况则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国内唯一具备合法收费资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收费机构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该组织现在仍然处于筹备状态,民政部尚未正式批准该组织成立,因此,其收费资格在法律上很难说通。
  另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力”。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才可以以授权为理由进行收费活动,如果没有此种授权,那么,这种收费权力是否正当地存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显然是在法理上是有问题的。但靠著作权人自行收费或者委托授权他人收费,又如何操作,这在法律上尚属空白地带。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仅仅规定了“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但没有禁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从事著作权“非集体管理活动”。于是,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如果版权人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机构代为收取,是不是构成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力的挑战?当此情形出现时,版权局或者其规定的收费机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否有权制止?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收费主体问题,而且还关系到MTV版权费的收取秩序问题,自应是立法与实践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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