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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部组织法看我国的检察制度——兼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

从四部组织法看我国的检察制度——兼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


保广有


【关键词】检察制度  法律监督  组织法
【全文】
  一、引言
  建国以来,我国共颁布了四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即:1949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51年9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及《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1979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四部组织法反映了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轨迹,也是研究我国检察理论的重要文件。
  二、我国检察制度的创建和发展
  “我国检察制度作为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开创和建立起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前夕, 1949年9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确立检审分署制度,呈现“一府两院”的最初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这一规定,最先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
  1949年12月,借鉴前苏联的经验,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关于检察制度的单行立法文件,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列》, 1950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检察任务及工作报告》指出“检察署……是司法律监督机关,它的任务在于检察各种违反法律事件,……”明确提出了法律监督概念。1951年9月,在《试行组织条列》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列》。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部宪法第二章第六节专门对检察机关的性质、职权、设置、领导关系以及独立行使检察权等重大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并将“暑”改称为“院”,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正当检察制度开始创建、并逐步走向完善的时候,检察机关经受了1957年、1958年和1959年“左”倾思想的三次冲击。1958年开始,公、检、法联合办案,许多地区和县的检察机关名存实亡。1960年精简国家机关时,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康生公开提出取消检察机关,中共中央于11月11日批复同意了中央政法小组关于公、检、法联合办公的报告,检察机关在组织上受到了严重削弱,后在刘少奇主席和彭真副委员长的直接关怀和支持下,才刹住了对检察机关的“取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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