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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宪政的四重关系

税收与宪政的四重关系


伍玉联


【摘要】税收对于宪政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有学者说税收奠定宪政基础。文章从四个方面对税收与宪政的关系进行了考察。分别是税收与宪政在经济学上的关系、税收与宪政在政治学上的关系、税收与宪政在历史上的关系、税收与宪政在法律条文上的关系。在对税收与宪政四重关系的论述中揭示出税收对于宪政的非同寻常的意义。
【关键词】税收;宪政;经济学关系;政治学关系;历史关系;法律条文关系
【全文】
  税收与宪政关系的命题近几年成为法学界更是成为宪法学界和税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关于财政与宪政、税收与宪政的看法。有学者提出“财政立宪主义”的话题[1],有学者提出“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2],还有学者提出了“税收奠定宪政基础”的命题[3],也有学者提“税收立宪”的问题[4],还有学者以“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撰写了博士论文[5],等等。本文从税收与宪政在经济学上的关系、税收与宪政在政治学上的关系、税收与宪政在历史上的关系、税收与宪政在法律条文上的关系等税收与宪政的四重关系来讨论税收之于宪政的重要意义,希望对当前这个话题的讨论有所促进。
  一、税收与宪政的经济学关系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税收是公共产品的对价,税收构成宪政的物质基础。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需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产品,具有消费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我们使用消费的物品大部分属于这类产品。这类产品可以在市场上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生产和交换。另一类是公共产品,不具有消费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或者说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例如国防、环境保护。公共产品的效用只能为社会成员所共享,某人对公共产品的享用并不排斥他人同时享用,也不会减少其享用的数量和质量;而且不论某人是否为公共产品支付费用,都可以从中受益。公共产品的这种特点使其的没有办法从私人市场获得,而只能有政府提供。面对这种情况,哈耶克就说:“我们认为,在发达社会中,政府应当运用它所享有的经由征税而筹集资金的权力,并由此而为人们提供市场因种种缘故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充分提供的一系列服务。[6]”这样一来,政府为公民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纳税人把税收当作公共产品的对价,也可以说国家公共产品的提供建立在纳税人税收的基础上。税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用税收债务关系来描述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务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7]。这样一种关系在任何政治形态和社会形态里都存在,而在现代宪政里,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就更加体现得经济化和对价化。这样,宪政和税收的关系就显得非同一般,没有税收,国家就不可能也不会提供公共产品,而宪政的物质载体的很大一部分就是一个国家的公共产品,离开公共产品的存在,宪政也就没有了依托。可以说,没有税收,也就没有宪政,税收是宪政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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