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有公道,私有私理

公有公道,私有私理


张树义


【全文】
  这是一个道德失落的年代,这也是一个价值混乱的年代。这不,受贿居然也能“整”出事来:“先贪后捐”,捐款折抵受贿款。昨日是余斌案,今天又有文建茂案,(新京报8月10日)明天可能又出个李斌或武建茂案。余斌还需要有人点拨,有此先例,文建茂则直陈“减法原则”:我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的款项应当从受贿款中扣除。
  现两案均已被湖南省高院撤销,责令重审,自会有公判,不劳我辈操心。但民间舆情却不能不重视,因为它涉及的是公共话语、集体理性问题。新浪网曾做过一个“您如何看待湖南临湘市副市长拿受贿款扶困济贫”的调查,共有36833人参加调查,其中占66.35%的网友认为“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没有据为己有,不构成受贿罪”,占72.11%的网友认为法庭对余斌的判决“不公平”。道德信念、价值观念如此混乱,不能不辩。
  一为“劫富济贫论”。有一种说法称受贿最终用于了济贫,因此,“总比那些受贿后买别墅包二奶的好多了。相比于那些巨贪、贪而骄奢淫逸者,不少人对余斌、文建茂等表示出了同情和宽容,可以理解。但在丛林社会,我们可以呼唤梁山英雄、罗宾汉这样的绿林好汉,希望痛宰为富不仁者、为官不义者,救民于水火;而走向法治社会中,劫富济贫则是不被允许的,因为“济贫”的前提是“劫富”:抢来的,或是受贿得到的,是非法的。同时,案件明确表明,“受贿”这种认定是靠得住、可以定论的,谁敢肯定受贿就是“为了”济贫?很可能济贫只是受贿的掩饰,或害怕败露预留的后路,抑或只是暂时的转移支付。余斌就曾明确交代受贿款的三个去向:女儿去英国读书用去一部分,打牌输掉一部分,以他个人名义借出一部分。在这里,些微的“捐款”不过是他众多“受贿”的点缀。
  二为“受贿为民论”。在许多网友看来,“先贪后捐”者将受贿款用于帮助生活困难者、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难怪对于受贿这种劣行,文建茂振振有词,余斌则自称问心无愧。难道为民就可以受贿吗?一个人如何花自己的钱,是投资、是消费,甚至奢侈浪费,他人都无权干涉。但公共财政则必须取之有道,用之有法。因此,问题不在于你“用”之于何,而在于公权力必须“取之有道”。对于公权力如果不问取之于何,而只看用之于何,那无异于说,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果真公权力如此,倒霉的将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财产。1949年以来,公权力践踏私产的事情发生的还少吗?难道我们还不应当对公权力的运用保持必要的警醒:公权力的运用应当目的正当,手段有道。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