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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与改革建议

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与改革建议


韩世强


【摘要】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应当从附属于思想教育的阴影中解脱出来,赋予其本身的体系完整的独立地位,着手培育青年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因为法律素养的构建是一个不断延续的实践过程,不仅需要有潜移性熏陶的优良法治环境,还需要有制度化的法律知识积累和法律意识生成途径,更需要有科学、有效的法制教育实现机制等等。

【关键词】高校 法制教育 改革
【全文】
  一、地位重塑:从“依附”走向“独立”
  从我国高校法制教育走过的年头来看,1995年12月2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教政[ 1995 ] 12号)合文的《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是迄今为止有关学校法制教育最为详尽的官方性政策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1]由此不难判断,我国的学校法制教育从性质上讲是从属于德育教育的。
  何谓德育?一般语义而言,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教育。”[2]按国家教委的文件解释,“德育即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 高等学校德育的任务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3] 不管是原本语义上的德育概念还是官方政治化的德育解释,德育的取向性目的在于塑造一种“社会性与阶段性”的人的思想和品格,是特定社会阶级的“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导向、动力、保证”该社会场景下公民群体之行为及心理符合“正当性”要求。
  纵观我国的学校德育教育历程,早在1957年就提出了自己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个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国家教委1995年11月23日颁布试行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又指出:“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随之,高校设置了统一规范的德育课程体系:统一的大纲、统一的课程设置、统一的教材(国家和省两级)、统一的课时要求,并作为各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课程设置分两类:即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1998年4月,党中央最终审定的新“两课”课程设置方案大体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为主体的课程设置,如“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属于基础理论教育的内容;二是以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过程中两次理论飞跃的成果为主题的课程设置,如“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体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性和时代性;三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当代世界和人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主题的课程设置,如“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根据中宣部和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教社科[1998]6号),三年制普通专科开设“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五门课,同时每学期都要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四年制普通本科开设“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和“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同时每学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根据教育部社政司2003年2月《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教学基本要求修改说明》,原“邓小平理论概论”调整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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