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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体制空间

试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体制空间


姚岳绒


【摘要】齐玉苓一案引起了一个长期未被人们所重视的宪法司法适用问题,媒体的宣传更是提升了这个问题的热度。成都某区法院受理身高限制报名案,首次启动宪法直接维权机制,向宪法规范的可操作性发起了挑战。宪法司法适用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这样的情形下,是否应保持一份理性与现实的审视,事实上由《宪法》与《立法法》所确立的宪政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是极其有限的,虽然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进行着宪法司法适用的努力。
【关键词】宪法司法适用 宪法司法适用空间 宪法司法适用实践
【全文】
  引子:
  “一石激千浪”2001年8月份的一份南方周末引起了一个长期未被人所重视的问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1) 这是一个以齐玉苓为原告的案子而引起的,案情是这样的:1990年山东某市中学生齐玉苓考上中专,但齐的同学陈琪在其所在的学校与其父亲的共谋下攫取了招生学校给齐的录取通知书,并冒齐之名上学和工作直到1999年,同年,齐某将陈某及其父亲和所在学校同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在不服一审判决的情况下,上诉至山东高院,而山东高院向最高院做了请示,于是,最高院于2001年7月24日发布公告公布了一个对此的批复,批复内容为:“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受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院民一庭黄松有庭长认为最高院对于此案的批复是“创造了我国宪法司化的先例”更是称之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 一个简单的一个冒名顶替上学的案子竟引起无数法学英雄为之折腰,(3) 这是最高院所未料到的一个结果吧!与之相呼应的,2002年1月份,四川大学毕业生蒋某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因身高限制其报名资格这个行为向成都市武候区法院直接以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为依据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处案,首次启动宪法直接维权机制。(4) 故且不说齐玉芩案是否是宪法司法的第一案,也不言及身高限制案的宪法适用意义有多大,只想问一下中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下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如何?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实践又有多少?据于此,笔者斗胆在此对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并期冀得到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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