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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机场专营权考察情况及深圳市机场特许经营立法需要先予解决的问题

  在深圳市机场特许经营立法的前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一个难题是如果将深圳机场集团公司作为机场特许经营管理主体,其主体资格可能存在问题。第一,在发展历史和现实中,深圳机场集团公司均仅对其所属的土地和其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对公司所辖单位和部门的生产运作情况负责,而不是(也无法)对机场范围内全部的土地及地上经营活动负责,因为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和民航主管部门)并未曾授予该公司对机场内所有土地的控制管理权,也未曾要求其对机场内所有土地和地上其他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管理职责。正如上文所述,由于政府行为所导致的机场土地使用权归属多家主体(基地航空公司和其他驻场单位),即使现在由政府授权机场集团公司统一负责机场范围内所有经营活动的管理,该公司也难以有效行使这一权利和履行这一责任。历史和现有法规造成的关键权利的缺失,长期以来形成的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以及自身的权责范围所限,使得机场集团公司难以成为香港、澳门意义上的“机场管理机构”,由其来行使包括特许经营在内的全机场范围的、“高位”的管理职能存在较大难度;第二,机场集团公司控股和参股机场股份公司和多家机场二级公司,而机场股份公司和各二级公司的业务领域几乎包含了可以实施特许经营管理的所有经营性和服务性项目,其间接参与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利与其作为特许经营管理主体之间的矛盾很难处理;第三,多年以来形成的机场集团公司在机场范围内推行管理事务的权威性和所能获得的认同感较差,与包括基地航空公司在内的各驻场单位关系紧张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有效推行机场特许经营的风险。
  其他问题
  在赴香港、澳门考察调研之前,我们在深圳市特许经营立法的前期研究工作中,还遇到包括诸如“立法调整的对象范围与实施机场特许经营应采取的方式”、“强制推行机场特许经营可能会带来的争议与冲突”、“深圳机场实施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模式冲突”、“是否应该将基地航空公司的自行服务纳入机场特许经营范畴”等其他几个较为重要的,需要在法规起草工作开展前由市政府和民航主管部门给予明确指导意见的问题。这几个问题我们曾在《深圳市特许经营管理立法的问题探讨》(《民航管理》第189期)一文中进行了详细论述,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得到国内专家、同行的帮助与指导。
  本文所述问题,亦希望能得到国内民航界的重视,我们相信深圳机场实施特许经营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国内机场是具有普遍性的。我们真诚希望国内各界能够群策群力,共同推进民航机场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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