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澳门机场专营权考察情况及深圳市机场特许经营立法需要先予解决的问题

  与香港、澳门之间存在市场经济环境、法治环境以及市场主体在观念上的落差是目前很多问题难以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借鉴适用的根本原因,而现状的改变并非朝夕之事。
  问题二 在深圳机场的土地使用方面,因长期以来缺乏科学、有效的控制与管理,机场管理机构难以基于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而有效推行机场特许经营管理
  香港、澳门机场当局有效开展专营权和分专营活动的前提之一是其享有较长年限内的对机场范围内土地的控制使用权,正是因为机场“业主”身分的确立,才使其可以自主、灵活和有效地推行各项专营权和分专营活动——以土地使用权为基础,进一步行使对地上经营行为的管理权和收益权。
  反观深圳机场,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和必要的规范,长期以来深圳机场在土地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内闲余土地的规划用途不确定,土地的控制管理能力差;政府对包括基地航空公司在内的各驻场单位用地需求一般采取简单的划拨方式——迄今为止,在深圳机场范围内已经没有一家能够代表政府对土地和土地所衍生资源进行集中控制管理的真正意义上的机场“业主”。
  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管理力度不足和“诸侯割据”局面的形成,为机场特许经营立法带来的难题是合格的特许经营管理主体难以确立——土地使用权是其他派生权利存在的根本,如果特许经营的管理主体丧失了对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控制,那么在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行为中,对于地上经营行为的管理权和收益权是难以确立和实现的。
  问题三 深圳机场集团公司是否是名符其实的“机场管理机构”,以及该公司能否成为合格的机场特许经营管理主体
  无论是香港机场、澳门机场,还是所了解到的国外其他先进机场,实施专营权(特许经营权)管理的主体均为机场管理机构,而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事务管理主体地位的确立和管理权限的确定,或是基于政府的明确授权,或是其本身即是机场投资主体(也可以是投资人委托的专业公司)。
  香港机场管理局和澳门机场专营公司均代表机场投资人(政府),是机场的“业主”,同时其对机场事务的管理权限也有政府和法律的明确授权,其管理主体的身份与地位自始即得到其他市场主体和政府机构的认可,是真正意义上的“机场管理机构”。在明确的权力保障和责任约束下,两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际惯例,对于本机场的全面的经营管理行为行之有效。
  在专营权管理活动中,香港、澳门机场的管理机构都具有“超然”的身份与地位,他们不直接参与机场内专营权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尽管根据规定澳门机场专营公司有权参股分专营公司,但至今为止其未参股任何一家),其自身的经营活动不与专营商产生直接的竞争关系。由于机场管理机构自始至终做到仅以管理主体的身份出现,且专营权的授受权双方均按协议履行自身权责,多年以来两机场的专营权管理活动是规范而有效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