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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机场专营权考察情况及深圳市机场特许经营立法需要先予解决的问题

  (二)政府与机场管理机构的关系
  深港两地的机场管理机构均按照法律的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机场事务的管理职能,对于机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等,均由机场管理机构自行决定。除与机场有关的法律制定、政府协议签订外,政府不干涉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政府通过在机场管理机构的董事会中任职来实现监督和参与决策)。
  在实际运作中,两地政府也承担对机场范围内特定事务的管理职责,如香港机场的地面交通运输问题由香港政府负责——政府根据机场的运作需求统一安排公交线路和管理运输企业;澳门机场范围内的警察、消防、救护等部门直接隶属澳门政府相关部门管理。
  (三)机场的土地使用权
  通过政府批地文件或协议的方式,香港、澳门机场管理机构均取得机场范围内土地50年的使用权(澳门政府在1989年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授予澳门机场专营公司25年的机场专营权,在2001年这一期限延长至50年),两机场管理机构均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自主开发使用机场的土地资源。
  在香港、澳门机场的专营权和分专营活动中,两地机场管理机构均采取租赁的方式对机场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专营活动一般采取BOT模式,由专营商在承租使用的机场土地上自行建设专营权设施,在专营期限届满后,土地与附属设施一并无偿移交机场管理机构。通过这种方式,机场管理机构不仅可以节省建设投资,而且还确保了在专营权期限内和期满后,均可以对机场土地进行有效控制(对土地的权益不会因承租人负债而丧失)。
  (四)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公司的关系
  从香港、澳门机场专营权和机场实际运作保障情况看,虽然两机场都有基地航空公司运作(香港国泰、澳门澳航等),但基地航空公司在机场的运作保障和服务提供均已纳入统一的专营权管理体系内。香港国泰航空除租地建造了总部大楼外,其航班的客货运保障、飞机维修、配餐、加油等均与其他非基地航空公司一样委托各专营商开展,澳门航空在澳门机场的运作保障同样如此。
  第二部分 深圳市机场特许经营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需要在法规起草前先予解决的问题
  在赴港、澳机场考察前,特许经营立法工作小组已经收集了较多的香港、澳门机场专营权方面的资料,并结合深圳机场实际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与分析。此次实地考察活动,主要目的是印证前期收集信息与资料的准确性并尽可能补充所需资讯,同时寻求前期研究中遇到问题的解决方案。
  此次考察的最主要收获,是对香港机场专营权和澳门机场分专营的协议内容与实际操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但就前期遇到的问题而言,却尚未找到较为满意的解决办法。现将港、澳机场专营权与深圳机场特许经营有关问题进行对比说明,并将深圳市机场特许经营立法需要市政府和民航主管部门先予决策的问题说明如下,希望能得到国内专家的指导和帮助。
  问题一 究竟是以法规的形式明确深圳市机场特许经营的具体做法和要求,还是学习香港和澳门政府的做法,宏观授权后由机场管理机构灵活、自主地选择经营管理模式并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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