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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研究

  经合组织是发达国家探讨反垄断国际合作的重要论坛。1967年经合组织会议通过了《关于成员国之间就影响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合作的推荐意见》,要求各成员国在反垄断方面进行合作和磋商,并成立了竞争与政策委员会,作为成员国之间进行合作和磋商的中介。在此基础上,经合组织先后通过了《关于影响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建议》、《关于各成员国在竞争和贸易政策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的方面进行合作的建议》、《关于打击核心卡特尔的有效行动的建议》、《国际投资及跨国公司的共同宣言》、《跨国企业指导原则》等一系列反垄断合作协定。经过上述协定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国际反垄断问题上的协调与合作机制为解决跨国垄断问题和各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产生的国际争端提供了有益的尝试,为进一步建立国际统一反垄断法律机制创造了条件。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初就开始关注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问题。早在1993年,欧洲反垄断专家就起草了一份国际反垄断法典草案,希望成为世贸组织的一个多边贸易协议,但未获成功。实际上,世贸组织协议对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已经作出了规定,例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国营贸易及其限制、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不正当竞争(如对商标的保护、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许可合同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等都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而允许WTO成员采用的贸易措施。1996年欧共体委员会以《新的贸易秩序中的竞争政策:加强国际合作和国际竞争规则》的报告为基础向WTO提出建议,要求在WTO内建立一套有约束力的规则,实现竞争政策的目标统一化。根据这个建议,世贸组织1996年新加坡部长会议上成立了WTO贸易与竞争政策关系工作组,来研究论证在WTO框架内进行竞争法国际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在WTO成员中进行竞争法和竞争文化的教育。自1997年开始,该工作组每年确定一个工作计划,围绕WTO框架内多边竞争政策协议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经过多年努力,2001年多哈部长会议决定把“贸易与竞争政策关系”作为2002年1月31日开始的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的首轮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地区和集团的代表以及有关组织的分歧很大,到目前为止,就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处理贸易与竞争政策关系的问题争论激烈,是否需要WTO框架内的竞争法国际协调,以及以何种方式协调的争论很难在短期内形成各方均接受的方案。[19]寻求在WTO框架内构建国际反垄断法的目标仍将是“路漫漫”而“修远”。
  由于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并不能最终全面解决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带来的国际垄断法律问题,而且还会引发国家间的冲突,制定统一的国际反垄断立法才是有效规制这一行为的最佳途径。可以肯定的是在WTO框架内建构国际反垄断统一规则将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同时也应看到,尽管存在着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真正建立起这一制度仍需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在目前状况下,各国应注意国内法调整和国际法协调并重,一方面完善国内反垄断立法,明确其合理的域外效力,减少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通过多种途径积极促进和推动国际间合作,推动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的形成。
  四、我国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问题上的立场与对策
  如前所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已成为各国立法的普遍趋势。尽管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国际反垄断法统一立法无法在短期内形成,最可行的办法就是采取双边或区域性协调和各国国内的单边协调,以减少或避免冲突的产生。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如何规制国际垄断行为已成为一个尖锐问题,制订反垄断法,赋予其域外效力,并积极参与反垄断国际合作,是顺应世界潮流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理论研究及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反垄断法的理论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但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研究则要晚得多。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内理论界和立法部门已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基本达成了共识,认为“反垄断法应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即反垄断法不仅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限制竞争行为,而且还应适用于那些在国外实施的但对中国市场竞争有着不利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但是与国外的理论研究相比,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研究还较薄弱,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域外适用原则的改进、适用冲突的避免和缓解以及适用合作等方面,而我国的研究则多侧重于与国际接轨问题上,对本国利益的保护的思考相对欠缺,理论研究资料也相当匮乏,专门研究该问题的理论著述也较少。因此,构建我国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与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理论研究滞后相对应,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立法则是空白。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并于1988年提出了《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价格法》(1997年)、《招标投标法》(1999年)等相关法律,国务院相关部委也先后出台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禁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但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典至今尚未出台。从上述分散、零乱的不同类别和层次的反垄断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尚未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作出规定。[20]不过,令人欣慰的是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已对起草12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反垄断法立法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在《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从理论研究向立法实践迈出了关键性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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