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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研究

  (三)其他国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确立之后,长期遭到其他国家的批评与抵制,但随着国际垄断行为的日益突出和严重,越来越多的国家仿效美国和欧盟的做法,赋予本国反垄断法以域外效力。如德国1998年修订的《反限制竞争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该法“适用于所有的在本法适用范围内产生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即使限制竞争的影响系本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原因所致,亦同。”日本《竞争法》第6条也规定,“企业家不得签订不合理地限制交易和采取不公平交易做法的国际协定或国际合同。”俄罗斯1995年《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禁止垄断活动的法律》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上述主体在俄罗斯联邦领域之外所从事的活动或者所订立的协议,可能对俄罗斯市场上的竞争产生限制性的或者其他不利影响时,本法也将予以适用。”匈牙利《竞争法》第1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由自然人、法人和没有法律人格的公司,包括第六章管制行为以外的外国企业。……除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行为外,本法还适用于企业在国外实施的行为,如果其在匈牙利共和国产生影响的话。”波兰1991年《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本法旨在确立制止在波兰境内造成影响的经营者或者经营者联合体的垄断行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就连坚决反对美国效果原则的英国,在其1998年颁布的《竞争法》第2条第3款中亦规定:该条的禁止性规定仅适用于在英国实施或者意图在英国实施的协议、决议或者行为。这一规定虽未明确采用效果原则,但其适用范围已由行为发生地扩大到行为结果地。
  从上述几个国家的反垄断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的规定是在仿效美国和欧盟的基础上作出的,并随着国际反垄断形势的扩展而不断进行调整。迄今为止,在已颁布反垄断法的国家中,已有50多个国家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作出了规定。[7]这似乎可以表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已成为反垄断立法的普遍趋势和通行制度。
  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法理分析
  跨国垄断行为往往全部或部分地发生在受害国境外或特定市场之外,各国在通过单边域外适用本国反垄断法来规制跨国垄断行为以应对该行为对本国的损害时,面临着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国的反垄断法到底有没有域外效力,或者说本国有没有国际法上的义务尊重和遵守他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极富争议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国际法根据
  一国宣称其法律具有域外效力应当符合国际法的要求。遗憾的是无论是成文国际法还是习惯国际法,均缺乏明确规定和通常做法,国际法院及其前身国际常设法院也都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确定判例。虽然有人认为1927年国际常设法院“荷花号”案的判决所确立的“客观地域原则”构成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国际法依据,[8]但实际上该案只涉及到公海上船旗国的管辖权问题,[9]将其扩及到经济领域确立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并没有国际法上的根据,因而不能以该原则作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符合国际法的合法性依据,至多可视作是支持国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符合国际法的初步证据。
  为了寻求一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理论根据,国际法协会自1964年以来就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并于1972年8月21日在纽约召开的国际法年会上,确认下列原则可以作为一国对在其领域外实施的垄断行为行使管辖权的理论依据。
  1、属地原则。传统的属地原则是指本国法的规制范围和效果仅限于在本国领域以内的人、物和事件。依此原则,一国的反垄断法只能适用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垄断行为,即应当根据行为发生地来确定是否享有管辖权。但随着行为涉及某种涉外因素时,便发生了如何确定行为发生地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国际法理论界基于行为的客观要件把属地原则加以扩张,认为属地原则不仅包括依行为发生地确定管辖权的主观属地原则,还包括依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权的客观属地原则。依据这个原理,一国的反垄断法不仅可以规制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垄断行为,而且如果行为发生在国外,只要其中有一部分行为是在国内实施的,或者是行为结果是在国内产生的,一国同样可以行使管辖权。
  2、行为归属原则。该原则将行为概念抽象化,把具有控制、支配关系的国外母公司和国内子公司看作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如果子公司的垄断行为是按照母公司的指示来实施的,根据揭开法人面纱理论,可以将国内子公司的行为归属于国外母公司,从而实现对该国外母公司域外行使管辖权。
  3、效果原则。该原则认为违反反垄断法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在国外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对国内所产生的效果。当发生在国外的垄断行为对国内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效果,并且这种效果正是作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的结果而出现时,就可以域外行使管辖权。依此理论,即使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垄断行为,只要该行为对本国产生了限制竞争的某种程度的效果时,即可域外适用本国反垄断法。
  尽管国际法协会确认的上述原则对各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产生了重大影响,但这些原则均未被条约化、法律化,其作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国际法根据尚有待国家乃至国际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确认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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