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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对外贸易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2.在国际贸易中,外贸代理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弥补交易当事人技能、知识等方面不足的作用。从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外贸公司与生产企业分别形成的各自的优势看,推行新意义上的外贸代理制不但有可行性,也大有必要性。外贸公司经过几十年的积累,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在对国外客户的了解、贸易信息的掌握、商业信誉等方面己经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优势。同样,生产企业在扩大出口方面也具有自身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新产品的开发、对先进技术的熟悉程度和运用以及对现有技术的改进等方面。许多生产企业有自己适销对路的拳头产品,能够按照市场的需求及时组织生产和调整产品结构。但是,我国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各自的先天不足也是明显的。外贸代理企业作为纯流通企业,自由资金比例极小,基本没有实业基础。而生产企业则面临着国际市场信息不灵,市场开拓能力差,营销手段和营销人才缺乏等问题。外贸公司所具有的优势门是生产企业的劣势,反之亦然,双方具有很强的互补性。随着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外贸公司的垄断地位被打破,而具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要走向世界,把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也有不少的困难。这就要求双方有机的结合起来,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3.国际通行意义上的贸易代理制会进一步发挥作用。从世界贸易发展趋势可以看出,虽然随着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程度越来越大,企业有了更多、更快的渠道了解和进入国际市场,但是国际贸易代理业务仍然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为专业外贸代理公司长期从事国际贸易代理业务,他们拥有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而且培养了一大批掌握国际营销策略的对外贸易专业人才,他们熟知国际贸易规则和外贸交易习惯,了解国际市场行情,能为企业提供及时的信息和优质的服务。通过代理行为,可以降低生产企业直接开拓国际市场的成木,从而使企业可以致力于产品的生产和开发,提高经济效益。
  四、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建议
  目前我国外贸垄断经营的格局已经被打破,外贸代理制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开展。按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门或者技术进出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由此可见,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外贸经营权已由审批制过渡到登记制,这是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向匡}际靠拢的重大举措。改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审批制为进出门登记备案制度,为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摆脱程序了对有外贸经营权企业的依赖,使其依法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并承担相应的合同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度的取消意味着我国立法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形式规范代理制度,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进一步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扫清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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