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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诉讼主体地位实例研究

  2004年11月10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刘张雄败诉。法院认为,榆林日报社刊登的报道系佳县县委提供的稿件。由于佳县县委作为我国执政党的一级组织,其所提供给新闻单位发表的材料具有真实可靠的权威程度。被告榆林日报社对于该权威消息来源不可能对其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故不必承担对稿件内容真实性的审查核实责任,权威消息来源的内容出现差错应由提供该材料的机关承担责任。被告榆林日报社申请追加佳县县委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该申请由于原告不同意追加佳县县委参加诉讼,故对被告榆林日报社追加当事人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榆林日报社关于其所刊登的稿件系佳县县委的来稿,属权威消息来源的抗辩理由成立,原告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刘张雄的诉讼请求。此后,刘张雄向榆林中院提起上诉,后被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由本案引发出的八大法律问题
  此案虽小,但意义重大。案件及事件本身涉及到以下八大法律问题:
  第一、法人作品(单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责任承担问题。
  此案中,中共佳县县委以自身名义创作新闻作品,该新闻稿代表佳县县委的意志,其应属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人作品。显然,佳县县委应对该作品的真实性及评论的适当性承担责任。这在著作权法上的依据是非常充分的,不具有太大的争议性。
  第二、新闻单位对权威消息来源的新闻稿的审查责任问题。
  一般而言,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级人大权利机关、各级政协人民团体、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所提供的新闻稿属于权威消息来源,新闻媒体对此类稿件只负形式审查责任,不可能也没必要承担实体核实义务。如果要求媒体承担此类稿件的真实性责任,则显然已超出媒体的能力范围。
  第三、中共党员干部是否有拒绝因公辞职的权利。
  根据中共关于组织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规定,党员必须绝对服从和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凡因党内组织决定涉及职务变动的,必须及时向人大或政协履行辞职程序,这是贯彻党的组织意图的必然要求。这种因公辞职系党员模范履行党组织决定的体现,任何中共党员干部都决不可能拥有拒绝因公辞职的特权。如果某党员拒不执行组织决定,拒不辞职,则党组织可以责令辞职,甚至可以施以纪律处分。任何一级人大组织中的党组和党委以及有党员身份的人大代表均负有必须支持这一辞职申请的义务。这在中共党法党规中有着及其明确的规定。否则,如果中共连自己的党员多无法“指挥”的动的话,何谈领导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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