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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诉讼主体地位实例研究

党团组织诉讼主体地位实例研究


师安宁


【摘要】中共各级党组织可否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研究这一问题,既有诉讼法上的意义,更有宪法和政党法方面的价值。作者结合案件实例对此展开了严谨的法律性研讨,并提出了诸多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极大的新观点。
【关键词】党团 诉讼地位 研究
【全文】
  前言
  2004年8月间,许多媒体报道了一条“陕西一乡两乡长主角刘张雄状告媒体败诉”的新闻,引发了舆论界的诸多评论。该案目前已经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刘张雄的上诉被榆林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名誉侵权案引发出诸多棘手的法律问题,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在内的党团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即是其中的问题之一。
  一、案情回放
  刘张雄诉榆林日报社名誉侵权案源于《榆林日报》2004年2月26日刊登的一篇《新闻媒体监督 市委领导批示 佳县刘国具乡调整乡长》的新闻稿。这篇消息的主要内容系中共陕西佳县县委发文决定免去刘张雄乡党委副书记职务,并建议乡人大免去其乡长职务。但由于刘张雄拒不辞职,乡人代会迟迟不能召开。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市、县两级党委及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2月20日,佳县县委书记连夜召开专题会议,同时中共榆林市委书记也找刘张雄谈话,使其对自己的问题有了深刻的认识,主动向乡人大提出了辞职,辞职申请和新乡长的任命均被乡人大通过等。
  对此,刘张雄认为上述报道内容严重失实。刘张雄认为从报道内容来看,刘是一个与同事不团结,能力低下,甚至为保住乡长职务,阻挠乡人大会议召开的人;是一个后来经过媒体监督,市委领导批示,县委书记谈话教育后,才主动辞职的不称职乡长。他认为,该报道内容明显导致媒体受众对原告人格、品德和才干等方面的评价降低。于是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榆林日报社诉诸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在一审庭审中,榆林日报社的抗辩观点主要是:第一,文章是佳县县委创作和提供的,并盖有佳县县委公章,佳县县委是该法人作品的著作权人。第二,佳县县委是中国共产党独立的一级组织,盖了公章并以县委名义提供的新闻稿是一种权威消息,对于这种权威消息来源,新闻单位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不负实体审查责任。第三,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各级党委在我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是以公权主体形式存在的,党团组织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或者民事诉讼主体。鉴于此案的特殊性,佳县县委应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要求追加其为该案共同被告。不过,在法官就此征询原告刘张雄的意见时,刘张雄以其不愿意与自己的上级党组织对簿公堂为由而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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