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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人与自然人的冲突

  第一,垄断公司对个人财产权的敲骨吸髓。我们可以看到可以深切感受到的是,手机资费变态的高;各大垄断公司员工工资畸形的多。虽然他们以各种借口为自己辩白,但事实上全国人民都知道他们是越抹越黑。我们知道,只要是垄断性涨价,每次都有冠冕堂皇的听证,但听证的结论却是永恒的――逢听必涨。更为可怕的是,从1994年启动的国家反垄断立法项目蹒跚了十多年,跨了两个世纪,不知道阻力从何而来。
  第二,各种企业组织对契约自由精神的篡改。契约自由、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等原则是私法的精髓所在。但是这些原则也仅仅是“原则”而已。实际情况正如一百多年前英国的T. H. Green所言:法律所订的契约自由对于无知无势的当事人,反而是任人宰割。[5]现实中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无不让人感觉到一种毛骨悚然的侵略性。
  第三,各种经济势力对自然人权利和自由的全面亵渎。无休止的加班已经被某些经济组织看成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并借助就业压力大的前提下,趁火打劫地强迫自然人接受这种现实。职场性骚扰事件好像已经不是新闻。话语权虽然很时髦,但是无论在哪个单位里你都不可能真正拥有。象牙塔让人神往,但昂贵的学费逼死了不止一个人了。马克思上上个世纪在西欧发现的剩余价值理论,正在被我们的某些经济组织难得糊涂的践行着,这似乎让我们看到了卓别林先生的“摩登时代”。
  这些经济组织只是一种拟制人,他们的种种恶行从根本上还是来源于自然人的驱动,因为任何一个经济组织都是受一个被认为是相当优秀的自然人人来控制的。但卢梭认为那些“最善于歌舞的人、最美的人、最有力的人、活最有口才的人,变成了最受人尊敬的人,这就是走向不平等的第一步,同时也是走向邪恶的第一步”。[6]
  五、拟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衡平
  当然,我们不可能任由拟制人对自然人的侵害演变成狄更斯所说的悲惨世界。我们需要采取一些衡平的措施来协调拟制人和自然人的关系。途径无非两种:一是个人的自助,一是法律的救济。
  个人的自助,正如圣经格言所启示的那样“自助者天助”。但是,从最终的结果来看,个人自助只是形成一种社会压力,从根本上来看,还是要通过政府行为来完成对拟制人的制约。
  法律的救济,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中的任何一个过程都有大量的有意义的工作要做,但是第一步必然是立法。如同格林所说的那样,必须加快社会福利立法,从而实现义务教育、法定工资、公共卫生等基本目标,保障社会和谐发展。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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