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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人与自然人的冲突

  人的自然属性使的自然人感到拟制人的侵犯日益加重。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那样:人类在本性上是期待“优良生活”的,自然人拟制出各种组织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幸福。所以,当各种拟制人成为经济或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强势,自然人感到的是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日益被拟制人所侵犯。
  虽然理论上,拟制人和自然人都有各自的体系。但是二者其实很难截然分开,拟制人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控制它的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拟制人的行为最终必须由自然人来执行,拟制人的各种缺陷也都是自然人恶性的体现,比如说对独裁的偏爱,对法律的违反和亵渎。因此,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吾侪图以国家非经此善德完备之哲学家治理,终不能进步”。[3]无论如何,理想国必由哲学王统治,的确是对拟制人与自然人纠缠不清的关系的一个彻悟。
  三、自然人对拟制人的需求
  这里所说的自然人对拟制人的需求,实际上一个由来已久的现象。自然人需要拟制人,这是因为人具有社会属性。
  为了满足自然人对拟制人的需要,人类社会的法律也起到了推动的作用。罗马法开创了法人制度的古老传统,这开启了拟制人在法律伪装之下的发达之门。几千年来,不知出现了多少有势力的经济组织。虽然法律为拟制人创立了可以自圆其说的理论,承认了拟制人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甚至确认了拟制人犯罪。
  但是,拟制人的所有决策都是由自然人做出的,所有行为都是由自然人执行的。所以,关于拟制人的人格权,尤其是法人的人格权问题,虽然存在肯定与否定的争论。但是,我认为,从拟制人的产生和运行的角度来看,拟制人(法人)的人格权是必须否定的。拟制人由自然人来创制,并在自然人的控制下运行,它只是一种工具和手段,不可能有类似自然人的人格权。经常提及拟制人的名称权应当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商誉也是一种无形财产。所以,无论是名称权,还是商誉都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这也恰好适应了自然人设立拟制人的目的之一――促进财富的增长。
  四、拟制人对自然人的侵犯
  这里所说的拟制人对自然人的侵犯,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如同前文所述,拟制人的行为是由自然人执行的,所以拟制人对自然人的侵犯有很多时候是执掌经济组织权柄的自然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妇女的权利合自由等几大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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