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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

  
【注释】  “科学”这个概念的含义一直在变。在古希腊,科学的摹本是几何学,主要是借助演绎推理建立的概念体系;而近代科学的标志是使用观察和实验等方法;十九世纪的社会科学家认为的科学,是以自然科学为标准;现在当社会科学家使用“科学”这个概念,很少是原来那种严格的自然科学含义,社会科学的很多成果也被认为是科学的。所以,对法律是否是一门科学以及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的回答依赖于对“科学”的界定。比如,伯尔曼认为,近代意义上的科学可以以方法论标准、价值标准和社会学标准来衡量。从这三个标准看,12世纪的法律科学乃是近代西方科学的先驱。参阅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页182-199。

参阅: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试论“法律科学”的属性及其研究方法》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103。

同上注,页141。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196。

前注3,页118。很显然,波斯纳是从狭义上理解推理。只认可能够从前提必然得出结论的推理形式。

同上注,页115。

同上注,页106。

同上注,页151。

波斯纳认为:“不必运用法律人的法律训练和经验之外的论证方式或证据,就可以确定地或至少是令人满意地解决哪怕是最困难的法律问题,只有这时,法律才是自主的”,同上注,页527。

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99。

前注3,页532。

参阅前注3,页537-540。

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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