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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

  (三)
  面对这些对法律自主性的质疑,一些人进行了回应。有些人回应是逻辑上的,他们认为没有一门学科是真正自主的、也没有一门学科是完全寄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应该对法律的自主性进行过分的怀疑。但这样的回应的理由有些孱弱、有些强词夺理,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波斯纳则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了回应。他认为,传统的追求法律的客观性和自主性的进路是不合适的,传统的法理学已面临危机,已经进入“法理学的暮年”;[14]而且,随着法律职业本身的变化,曾经是法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比如:纽伦堡审判时使用的“法律”是不是“真的”法律的问题等等)已经不再重要。他还认为美国法律现状很难说是科学的,他说:“我们会有如此之多的法律学术著作和司法分析都缺乏新意、没有经验支持、平庸,并且不谙尘世、过分讲究辞章和雄辩(实际上是罗嗦和找事)、只关注学理问题、沉迷于联邦最高法院的最近判决、费尽心血作一些微不足道且稍纵即逝的区分,而不是大胆的、科学的和描述性的。”所以,要认识到“包裹着法律的有一件虚假、矫饰并使法律事业令人费解的外衣,现在我们该挣脱它了。”[15]他波斯纳指出传统法理学已经接近“偶像的黄昏”,而需要一个新的法理学,而他的重要工作就是提供这样的新的法理学。
  但波斯纳认为对传统法理学改造的路径并不是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这两种,而是实用主义这条中间的进路。他认为这种法理学的改造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波斯纳认为法律不应该以精密科学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原因就在于本文第一部分波斯纳所分析的法律和科学的那些不同之处。强调法律应该追求适合自己特点的科学性,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他认为法律和工程学很相似。[16]因为这两门学科都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都要和具体的事实打交道,都属于边学边干,边干边学的东西。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有时候就得以牺牲精致性为代价,而且,它们最主要的任务都是避免犯错误,所以,它们宁愿选择已有的比较保险的方法,而不会贸然使用最新的保险系数不那么大的东西。工程师不会贸然使用一种新的技术、新的方法。即便旧方法成本较高,但在确信新技术可行之前,他是不会轻易接受的,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它们都比较保守,不激进,但这不说明它们没有科学性。这也不意味着法律不应该吸纳科学,而只是要认识到尽管法律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它同时也具有权威主义的特点,而这一特点有时会限制科学精神在法律中起作用的范围。[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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