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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

  (二)
  以上这些都说明法律和科学还是有很大不同的,但这不等于说波斯纳认为法律就没有什么科学性或者说法律在科学性方面没有什么进步。事实上,美国的法律界从兰德尔开始就尽力追求法律的科学性。因为在哈佛的法律教育流行之前,美国法律界的职业教育采取的是学徒式的教育方法。学徒式的教育使得法律更像是一门技艺,而技艺的可靠性值得怀疑。因为学徒的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师父水平的高低,这使得教育质量很不稳定。因此对技艺的评价似乎总是不如对科学的评价高。不可否认,兰德尔的工作颇有成效,对后来的法律职业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成功地建立了法律人对法律的自主性[10]的自信。后来的霍姆斯、卡多佐尽管和兰德尔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但他们也都在做使法律看起来更科学的努力,只不过他们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比如霍姆斯提倡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也是法律追求学科化的一种努力。还有卡多佐对法官只能在法律的空隙中立法以及对法律确定性的强调也都在追求法律的科学性。他们在这一点上目标是一致的。因此,虽然霍姆斯对兰德尔的进路进行了猛烈的批评,但兰德尔时期确立的法律是一门自主学科的自信没有因为霍姆斯的批评而遭到破坏,相反,随着此后法律职业的发展得到了巩固。相信法律是自主的,仍然是法律教育和法律理论中的普遍观念。他在分析萨维尼对美国法律的影响时指出,萨维尼试图把法律学术化和科学化的努力吸引了当时的美国法律人,因为他们迫切需要把法律看作一门自主的科学以支撑他们的自信。但随着法律在美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的稳固,这个问题已经不再重要,因而,萨维尼对于当今的美国,只剩下了一个名字。[11]从20世纪30年代中到50年代末,在短短的不到30年的时间里,几乎没有依靠任何其他学科的帮助,美国的法律界就完成了对传统普通法的改造,取得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因此,相信法律是自主学科也就不足为奇了。而且,当时其他学科也没有提出多少对法律有借鉴作用的洞见。
  但后来,法律的自主性开始遭到质疑。波斯纳认为,“对法律自主性普遍确信的主要原因或许是二战后美国社会中的政治共识”,[12]也就是说,那是个没有重大意识形态分歧的时期,因此,即使我们认为法律是政治,但当人们对基本的政治问题看法差别不大时,法律就不是政治了。而且,虽然现实主义法学对此提出挑战,但到了50年代末,现实主义法学的多数改革主张被采纳,人们认为现实主义法学的领袖也被吸纳进入了司法部门,因此,那时的法律显得中性、客观、自主。不过,随着法律职业的发展,兰德尔建立公理系统式体系的梦想以及法律职业的客观性梦想都变得淡化了,到了20世纪60年代,法律的自主性日渐式微,法律人开始意识到法律的客观和中立既没必要,也不可能。导致法律自主性式微的原因有如下几个:(1)政治共识的失落和法律中更多地渗透了政治的成分。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随着政治共识的失落,法律界充斥着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因此,如果同样的问题交给同样出色但意识形态不同的法律思想家处理,得出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而且,司法能动主义盛行,联邦最高法院主动介入一些意识形态色彩比较浓厚的领域,比如人工流产、选区划分等等有政治争议的问题。同时,政府也把一些政治敏感问题带到了法院;(2)法律改革的失败。随后的一些法律改革的失败以及其他学科的发展,传统的法律科学根基不再牢固,法律自主性的确信也因此遭到破坏,那些爱思考的法律人开始反思传统法律分析方法存在的问题,他们意识到法律人对事实敏感,但法律中缺乏科学的精神,最终会不利于法律改革;(3)法律理论自身的发展要求。摧毁法律自主性的另外一个原因来自法学界内部。当一门学科已有的技术日趋成熟的时候,这个领域中的那些有想象力的人可能会产生革新的冲动,他们会试图独辟蹊径。而且,20世纪本来就是一个学科分化和学科交叉并存的世纪,各门学科都努力从其他学科那里寻找完善自己学科的新方法,法律也不例外,它也开始从邻近的学科吸取营养,因而导致了后来“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入侵;(4)自然科学威望的上升,使得人们对传统的法律分析方法不再那么相信。希望有新的方法来解释法律。此外,20世纪60年代的学生造反使得法律教授的威望也下降了。还有,宪法和制定法的重要性的加强使得传统分析方法似乎也不那么管用了。[13]这些因素都导致二战后美国法律自主性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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